壹、考試日期:101年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100年1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 |
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
伍、考試類科: |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勞工行政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金融保險 |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經建行政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政風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註: | 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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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柒、訓練與分發任用: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二、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