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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依民國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起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是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即可參加本項考試,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於99年10月14日經考試院第11屆第107次會議核定辦理,定於100年1月22日至23日分別在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等7個考區同時舉行。設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政風、電子工程等14個科別。考試將分二梯次舉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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