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公民意識與社區發展 - 第2週 2-1 公民 公民意識 |
| 第2週 2-1 公民 公民意識第2週 2-1 公民與公民意識 2-1-1 公民 公民(英文:Citizen)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國家或城市中,擁有公民身份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身份或公民權(英文: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憲法學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規範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及義務關係。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概念歷史 希臘城邦(polis)公民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公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 ,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 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羅馬居民,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成年後都是羅馬公民,婦女、奴隸除外。公民在共和國時期與帝國前期限於具有羅馬血統的成年男子,即至少有一方親屬是羅馬人,希臘成年男子一般也被視為羅馬公民,但隨著古羅馬急速擴張,在帝國後期只要是在羅馬長期生活的成年男子自由民都視為羅馬公民。在共和國,公民均有權投票,婦女不屬於公民。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在歐洲中世紀和中國古代,君主制下大多數民眾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力,只是現行體制的的消極服從者,即臣民。中國先秦時代的典籍即出現了「公民」的說法,但古代為公之民,是天子所屬子民,行使天子律令所義務與權利,與私人之私民相對,與現代概念不同。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打破君主制下人身依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自由契約關係,個人才第一次成為自由獨立的理性個體,作為一個公民成為政治參與的主體。臣民將政府視為「他們」,而公民則將政府視為「我們」。 公民權的各種現代形式 法律 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 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社會參與 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由於許多國家改用公民及公民權教育的概念來取代或擴張定義較狹隘的公民教育,這兩概念的差異在於前者對公民生活及市民社會的參與及接解的知識、瞭解與機會的範圍,比公民教育關注的如選舉中的投票的正式機構及法律流程更廣,包括公民如何互動並塑造他們自己的社群(包括學校)及社會。 2-1-2公民意識 什麼是公民意識 公民意識是社會意識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對於公民角色及其價值理想的自覺反映,包括公民對自身的社會地位、社會權利、社會責任和社會基本規範的感知、情緒、信念、觀點和思想以及由此而來的自覺、自律、自我體驗;還包括公民對社會政治生活和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自我價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評判,對實現自身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所採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對社會群體的情感、依戀和對自然與社會的審美心理的傾向。 公民意識是社會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在地包含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政治文化素質。它集中體現了公民對於社會政治系統以及各種政治問題的態度、傾向、情感和價值觀。 公民意識的基本內容: 一是公民的人格意識。 公民必須是一個有獨立人格的,可以獨立思考的人。一個人的人格是不需要什麼條件的,只要是一個社會人就應該擁有人格。人格就是有理性和反思,能認自己為自己,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是同一個思維的理智存在者。 二是公民的自由意識。 在自由的市場經濟下,公民首先必須養成自由地判斷、自由地選擇、自由地做出自己的決定並勇敢地承擔自己決策後果的習慣,從而成為一個自由的人,並由此意識到自由那種神聖而不可移易的價值,使公民自己成為自由的捍衛者。在公民的頭腦中養成平等和公正的觀念意識,內化為公民心中的信念。 三是公民的責任意識。 責任與義務都和“應當”緊密相連。在法律領域設定責任與義務的途徑是單一的,在道德領域卻存在著多種設定責任與義務的途徑。而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區分責任和義務是明顯而重要的。 公民意識的構成要素: 其一,公民的主體意識 即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主人身份的認同和感知,認識到自己是作為國家的主體和主權的保護者而存在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是一個具有集合性質的概念,即等同於人民,它來源於啟蒙主義思想家“主權在民”的思想。 其二,公民的權利意識 指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落實到個人而應享受的權利,它包括財產權、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和參政權等。權利意識來自於“天賦人權”的思想,即認為人的基本權利是永恆的、天賦的,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國家產生後,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其職能就是要保護人們的這些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受侵犯。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 其三,公民的參與意識,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是公民的參與意識存在的邏輯前提。 公民一旦明白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權利是什麼,就不再成為政治權威的附屬品,並能外化為自覺的參與活動,對公共權力運行的方向、過程和結果發生現實的影響,走出一己之狹隘局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意識就是公民政治素質的代名詞,公民意識的高低也就反映了公民政治素質的高低。 公民意識的培養: 第一,要提高公民素質,使全體社會成員正確認識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的辯證關係,確立理性的價值追求和選擇,則是公民意識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必要前提。 第二,要轉變法制教育導向,變單純的守法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培養,鼓勵社會參與,建立公民教育社會參與機制。 第三,民主社會依法而治,公民守法並且參與立法,以法治國,憲政國家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規範國家權力,約制官員對於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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