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法律與人生 - 司法機關 與 爭訟途徑 |
| 司法機關 與 爭訟途徑 司法機關 與 爭訟途徑 A 司法院、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211511-2.pdf B 一、訴訟機制與類別 1.憲法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牴觸,若有牴觸,則法律命令令無效。當憲法適用發生疑義,或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產生不同見解時,則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進行憲法解釋。此外,由於法令見解歧異,又無共同上級機關可為統一見解時,也由大法官會議進行統一法律與命令見解之解釋。 2.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係當人民之財產權、身份權、人格權等私權遭受侵害或發生爭執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維持私法秩序,保護人民私權、解決權利紛爭。 3.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乃人民遭受他人犯罪侵害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請求法院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保障自己權利。刑事訴訟可分公訴與自訴,公訴乃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自訴乃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而逕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4.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權係指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以判決變更或撤銷原機關違法處分。 5.公務員懲戒訴訟 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依公務員職等高低與所犯違失輕重,或由主管長官記過、申誡,或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對違失公務員的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可作成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處分。但政務官之懲戒,只適用撤職和申誡兩種。 二、化解糾紛、疏解訟案機制 1.請願: 請願係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他權益之維護,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願望,請求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 2.訴願: 訴願係人民對於政府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機關再為審查該行政處分,加以撤銷或變更。 3.調解: 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且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之刑事案件,均得向鄉鎮市公所、區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由當地人士7~15人組成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雙方糾紛。刑事案件調解成立,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民事案件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仲裁: 商務糾紛當事人間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糾紛由第三人做成判斷,該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參考資料: (一) 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291-301。 (二) 司法受益權,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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