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法律與人生 - 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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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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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11/18


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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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壹】法的概念 【貳】法律的淵源 【參】法律的種類


壹 法的概念 1. 由制定法(成文法)與非制定法(非成文法)所構成之一切法 律體系,包含:憲法、法律、命令、判例及習慣。此稱為: 【廣義之法律】。 2. 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稱為: 【狹義之法律】。 3. 有關現代法律意義之敘述:【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規範的一 種;法律是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其 實現的手段,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4. 法律之作用,在於指示人民於社會上何者應為或何者不應為, 其屬於何種規範:【行為規範】。 5. 法律之性質,可分為:【固定性、抽象性、普遍性、確實性、 科學性、強制性】。 6. 法與時轉則治,是指法律的何種性質:【適應性】。 7. 英國學者普洛克謂:「法律不擇人而施、平等即是公允。」係 描述法律之何種特性:【普遍性】。 8. 法律和其他社會生活規範,如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或宗教等, 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法律的強制性(法律為具強制力之規 範、國家具有強制力)】。 9. 法律之功能在:【維護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保障人民權 利;促進社會安定;增進公共利益(增進經濟繁榮);解決社 會爭端】。 10.漢摩拉比法典中指出法律之目的為:「使強不凌弱、孤寡各得 其所。」由此可知法律之目的在:【實現正義】。 11.現代民主國家法律之目的:【追求正義、保障人權、實現自 由、維繫和平】。 12.有關「法」或「法律」之敘述:【實行法律之機關的權力,可追溯 到一個共同的權威,即憲法;法是人類才有的現象,自然界 沒有法律,但有所謂自然律,自然律對法律的發展亦有影響】。 13.有關法律與國家之敘述:【國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國家是法律 的執行者;國家是法律的維護者】。


14.國家之構成要素為:【領土、主權、國民(亦有加上政府組 織)】(國家之領域包含:領土、領空及領海)。 15.有關法律與道德之敘述:【道德的產生與認定無一定方式,法 律則透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凡是法律所禁止者在道德上不一定 受指責;道德沒有國家強制力實現,法律則有國家強制力的實 現;道德與法律皆是人類生活的規範;法律規定中有些與道德 有密切關係,但也有些法律規定與道德較無關係】。 16.有關法律與道德之關係與差別:【道德的產生與認定無一定方 式,法律則透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凡是法律所禁止者,在道德 上不一定受指責;道德沒有國家強制力實現,法律則有國家強 制力的實現;道德與法律均為人類生活的規範】。 17.具有道德觀念之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子女應孝敬父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18.民法諸原則中,最能顯現法律與道德相關聯者,係下列那一 項:【誠信原則】。 19.在社會生活中(在儒家心目中),最能適切說明法律與道德之 關係為:【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法律輔助道德)】。 20.視判決為一項警告,改變人們價格的衡量,繼而影響其行為及 發生事故的成本。此為何種法律觀之主張:【法與道德】。 21.有關法律與宗教之敘述:【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補充法律 不足,兩者皆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目標,法律與宗教關係密切但 世界各國都朝向政教分離發展】。 22.有關法律與經濟之敘述:【憲法不只規範政治,也規範經濟活 動;行政法與經濟活動息息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對現代經 濟非常重要;國家得以刑法制裁經濟犯罪】。 23.關於法律與經濟的關係為:【法律與經濟活動有密切關係;法 律保障所有權有助於經濟發展;契約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公平 交易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24.經濟活動,有賴法律制度奠基者,首在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該 制度主要確立法律上的何種權利:【所有權】。 25.現代經濟社會,處理意外所帶來的損失,主要依靠下列何種制 度:【保險制度】。


26.有關法律與政治之敘述:【法律規範政治;政治支配法律;民 主政治以法治政治為其基礎】。 27.憲法規範國家基本組織及運作模式,一切政治行為,均不得逾 越何種規定之範圍:【法律】。 28.近代國家之基本價值為何,其植基立憲主義與自然權利兩塊磐 石之上:【民主、自由與法治】。 29.社會不同主體之間由於有不同的需求、利益與價值觀的差異,因而 產生彼此間的對立關係,化解社會對立關係的方式為:【法律與 法治】。 30.民主政治之意涵包括:民意政治、責任政治及法治政治。民主 須以法治為基礎,民主若不講法治,會產生何種政治:【暴民 政治】。 31.有關法律與社會之敘述:【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條件;社會決定 法律的內容】。 32.有關法律與自由之敘述:【法律保障自由;法律實現自由;法 律限制自由】。 33.有關法律與實力之敘述:【法律限制個人恣意的實力;實力是 法律的手段】。 34.「智者詐偽,強者凌弱,老幼孤寡,不得其所」,在描述那一 種社會:【實力決定一切的社會】。 35.有關於法律與科技之敘述:【科技的日新月異,舉凡通訊、傳 播、交通、資訊等均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隨之而來的便是法 律問題。我國於民國 88 年 1 月 20 日公布之科技技術基本法, 強調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 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 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為立法目的】。 36.有關於法律與環境保護之敘述:【為保護生活環境衛生所制定 的法規,稱為「環境保護法」。其所保護之客體,包括:空 氣、噪音、廢棄物等】。 37.有關於法律與藝術之敘述:【憲法保障藝術創作的自由;拍攝 電影的自由也受到憲法的保障;著作權法保障藝術創作者的權 利(著作權法亦保護藝術創作)】。


 法律的淵源 1. 法規形成之來源或形式,包括:對法規內容之影響、構成法規 內容之成分、法規制定之依據,稱為:【法源】。 2. 成文法源(直接法源),又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指: 【憲法、法律、條約、命令、自治規章】。 3. 成文法源中,由立法機關(民意機關)所制定者,稱為:【法 律】。 4. 成文法源中,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所發布者, 稱為:【命令】。 5. 不成文法源(間接法源),又稱為「實質意義的法律」,指: 【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學說、道德、外國法制】。 6. 不成文法源中,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作成者,稱為:【解 釋】。 7. 不成文法源中,由法院所作成者,稱為:【裁判】。 8. 由立法者制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法源,稱為:【直接法源 (成文法源)】。 9. 不能直接發生法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拘束力之 法源,稱為:【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 10.何者為間接法源:【習慣法、判例、解釋、學說、外國法制、 道德】。 11.成文法之缺點為:【較難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12.不成文法之優點為:【較能配合社會實際狀況,反應社會變 化】。 13.何者不是法源:【宗教教義】。 14.由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所制定,具有法典形式的法律,其性質 屬於:【成文法】。 15.法源之效力,其適用之先後順序為:【成文法優先,習慣法次 之,法理補充適用】。 16.憲法、法律、條約、行政命令、自治規章,統稱為:【成文法 源】。 17.國家之根本大法,具原則性、大綱性與根本性,國家各種法規


的制定,均直接間接以其為依據,是成文法源中最重要的一 種:【憲法】。 18.國家憲法下之基本典章制度,行政機關設立、組織、職權等事 項之依據,重要性僅次於憲法之成文法源:【法律】。 19.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以法、律、條例或通則為名稱 者,稱為:【法律】。 20.國家間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須經立法院讀會程 序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其位階及效力與法律相同,稱為: 【條約】。 21.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所簽署之「協定」,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 後,其位階及效力與何者相同:【法律】。 22.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單方訂定具有抽象及一般拘束力之規 範,稱為:【命令】。 23.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所訂 定具有抽象和一般拘束力之法規,稱為:【自治法規】。 24.不屬於成文法之範疇為:【公司章程】。 25.習慣法、行政慣例、判例、解釋、法理、學說、外國法制、道 德,統稱為:【不成文(間接)法源】。 26.社會生活中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期間內對同一事件,反覆 為同一行為(慣行),而具有「法之確信」者,稱為:【習 慣】。 27.行政機關對於實務案件之處理,反覆作成相同之行政行為,稱 為:【行政慣例】。 28.針對憲法所作出之抽象解釋,其效力與憲法條文相同,稱為: 【大法官會議解釋】。 29.法律之抽象原理與最高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 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稱為:【法理】。 30.習慣能成為法源,應具備法效力之要件有:【必須有在社會上 反覆實施的行為(一種慣行);必須使一般人產生法的確信; 必須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1.習慣成為一種法源,除須為反覆之慣行外,尚須合乎何項要 件:【法的確信(人們規範上的確信)】。 32.有關「習慣」之敘述:【習慣是各地區內人民的傳統精神;習


慣和某一社會的歷史有密切關係;習慣以規律社會生活關係為 目的;習慣不是由立法者訂定之規範】。 33.有關習慣與法律間之實例敘述:【女兒結婚時,給嫁妝僅是社 會習慣,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34.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前期(1895∼1922),有關民事紛爭的解 決,主要的「法源」依據是:【臺灣民事舊慣】。 35.日治時期之臺灣,涉及臺灣人之民商事項,主要適用何種規 範:【早期依臺灣民事舊慣,後期日本之民商法直接適用於臺 灣】。 36.何種法源必須經由訴訟過程,且根據「法律」始得作成:【判 例】。 37.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得被選編為判例之裁判限於:【最高法院 之裁判】。 38.關於判例變更之敘述:【由最高法院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 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決議變更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39.有關我國「判例」的變遷與功能之敘述:【判例之形成須經過 選編及審查的程序;司法院大法官得審查判例是否牴觸憲法;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得決議判例不再援用】。 40.各機關對於所用法律產生疑義時,由有權機關所為之解釋,具 有拘束各機關之效力的法源,稱為:【解釋】。 41.有權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所為之解 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是指何機關:【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 42.何者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之法源:【司法院 會議規則】。 43.學者對於法律問題所提出的見解,用以闡明法律原理或探討法 律制度得失,足以影響法律之制定、修正或適用,進而形成不 成文法源之地位,稱為:【學說】。 44.正義、公平等屬於多數人認定之共同生活原理,具有補充成文 法及習慣法效力之法源,稱為:【法理】。 45.有關民事裁判上援用習慣法之敘述:【習慣法是民事裁判上的 補充法源;援用習慣法,是因為成文法有缺漏;習慣法的成


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援 用習慣法,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善良風俗】。 法律的淵源 成文法源 不成文法法源 憲 法 大法規會議解釋 法律、條約 習慣法、判例、解釋與慣例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法律之一般原理原則、法理 地方自治法規 外國法制、道德 法律的種類 實體法 程序法 強行法 任意法 實定法 習慣法 普通法 特別法 公 法 私 法 母 法 子 法 國內法 國際法 固有法 繼受法


參 法律的種類 1. 以法律制定之程序及形式為標準,可將法律區分為:【成文法 與不成文法】。 2. 成文法的種類:【憲法、法律、條約、命令、自治規章】。 3. 不成文法的種類:【習慣、判例、解釋、法理、學說、外國法 制、道德】。 4. 有關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敘述:【成文法為一般規定應優先適 用,不成文法為個別規定補充適用;成文法之內容完整周密, 不成文法無完整體系;成文法較具法律安定性,不成文法較適 應社會時情與變遷】。 5. 以法律適用之範圍及效力為標準,可將法律區分為:【普通法 與特別法】。 6. 適用於全體國民,未設定任何施行之時間,用於一國領域內各 地區,廣泛適用於一般事項之法律,稱為:【普通法】(民 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7. 適用於特定身分之人,或於特定時間,或於特定地區,或於特 定事項之法律,稱為:【特別法】(公務員服務法、陸海空軍 刑法、戒嚴法、公司法、票據法)。 8.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敘述:【普通法與特別法並存時,應優 先適用特別法;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分,乃是依照法律效力所 及的範圍為標準而作的分類;兩法律之間,雖有普通法與特別 法的關係,但如特別法的規定有所不足時,仍應依照普通法的 規定予以補充適用】。 9. 二個以上法律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法規競合),如何區分 普通法與特別法:【規定範圍較廣且屬一般性質者為「普通 法」、規定範圍較小且屬特殊規定者為「特別法」】。 10.特別法與普通法區別之實益在於:【法律適用之先後順序】。 11.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效力之關係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2.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稱為:【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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