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台灣人權故事- 大法官解釋案例講解 - 三3,4 內容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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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國法學家 10/3 人民與國家的關係 1 被動的地位 – 義務: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憲法第19-21條。(服勞役、陪審...) 2 消極的地位 – 自由權:人身、居住及遷徙、表意、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及結社、生存、工作、財產。憲法第7-15條。 3 主動的地位 – 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憲法第17-18條、第十二章。 4 主動的地位 – 受益權(請求權):經濟上、教育上、行政上、司法上。憲法第16條、第十三章。 概括條款、除外條款。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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