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台灣人權故事- 大法官解釋案例講解 - 三3,4 內容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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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張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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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憲法 人權 人民與國家  
1689 Constitution
美、法1789 Constitution
德國1840 Verfassung
日本 1889憲法
1989 

德國 國法學家
georg jellinek
country   nation   state
1 被動的地位 義務
2 消極的地位 自由權
3 主動的地位 參政權
4 主動的地位 受益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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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國家的關係

1 被動的地位 – 義務: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憲法第19-21條。(服勞役、陪審...)

2 消極的地位 – 自由權:人身、居住及遷徙、表意、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及結社、生存、工作、財產。憲法第7-15條。

3 主動的地位 – 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憲法第17-18條、第十二章。

4 主動的地位 – 受益權(請求權):經濟上、教育上、行政上、司法上。憲法第16條、第十三章。


概括條款、除外條款。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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