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1條第7項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就法案以贊成與反對(Yeas and Nays)方式表決,如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送至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也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推翻總統的否決。另外,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譯「口袋否決」(Pocket ve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