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無分類 - 美國憲法上 總統的否決權 (veto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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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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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上 總統的否決權 (veto power)

美國憲法上  總統的否決權 (veto power) 

美國總統可否決美國國會通過的議案,但是這項權力不是絕對的:交還參眾兩院覆議(reconsideration)再次就法案表決並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否決的權力,則是「限制否決」(qualified vote,或稱「條件否決」);反過來說只要三分之一以上支持就能過關,又稱為「少數否決」(minority veto)。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

美國憲法第1條第7項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就法案以贊成與反對(Yeas and Nays)方式表決,如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送至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也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推翻總統的否決。另外,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譯「口袋否決」(Pocket v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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