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各國憲法故事 - 人民擁持有槍枝的權利 - 美國權利法案 第二條
 

航空電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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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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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擁持有槍枝的權利 - 美國權利法案 第二條




美國權利法案 第二條原文以及翻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為保障各州自由,軍紀嚴明之自衛隊,不可或缺;因此,人民管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重點:民兵並不受聯邦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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