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文補給站 - 各國憲法故事 - 美國 Marbury v. Madison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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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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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Marbury v. Madison (1803)

美國 Marbury v. Madison (180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rbury_v._Madison
<Marbury v. Madison>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037493229641554
<Marbury v. Madison(二)峰迴路轉>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038656786191865

List of P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Presidents_of_the_United_States


 

<Marbury v. Madison>

最近,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討論得十分火熱,讓人想起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該案確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告法律違憲,可以說是美國至今最重要的判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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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權移交前夕

18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總統亞當斯爭取連任失敗,新總統傑佛遜將在1801年3月4日就任。然而,在敗選到政權移轉之間,原總統亞當斯和他所屬聯邦黨[1]仍然掌握國會多數席次,得以通過許多重要的司法法案與人事安排。

首先,亞當斯任命自己的國務卿馬歇爾自新總統上任那天起,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次,修法增設上訴巡迴法院,這個巡迴法院就是現在上訴巡迴法院的前身,負責審理一審法院上訴的案子。最後,亞當斯急忙任命48位聯邦黨員成為聯邦巡迴或治安法官。這批法官後來被戲稱為「午夜法官」[2]。

依照當時任命程序,總統任命的法官需要經過國會認可,然後由國務卿簽署並將委任狀送達。政權交接前夕,一片混亂。亞當斯任命的午夜法官已經國會認可,國務卿馬歇爾也已經簽署委任狀,但可能是馬歇爾太忙,或是他覺得接手的國務卿會幫他完成,幾份委任狀留在辦公室裡,其中一位沒收到的,就是本案原告馬伯里。

新總統上任後,原來的國務卿馬歇爾就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傑佛遜總統對亞當斯卸任前的人事安排,自然是十分生氣的。當馬伯里請求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核發委任狀時,新政府對這項人事案並不認帳,表示委任狀既然沒有按時送達,就失效了,拒絕核發委任狀給馬伯里。拿不到委任狀的馬伯里,無法走馬上任,只能向聯邦最高法院對國務卿麥迪遜起訴,請求麥迪遜交出委任狀。

行筆至此,各位還記得,此時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誰嗎?就是當時那個沒發出委任狀的國務卿馬歇爾,這件事情正是他捅出來的樓子,因為他沒能在國務卿卸任前,把已經簽署的委任狀送達,馬伯里後來才拿不到委任狀。但當時也沒有什麼迴避的規定,馬歇爾還是審理了本案,並藉此確立司法審查權,馬歇爾成為美國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這也是當時始料未及的。

(未完待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法律史‬ ‪#‎違憲審查‬

[1]當時的兩大黨現在都已經不存在,亞當斯是聯邦黨,傑佛遜則是民主共和黨。
[2]事實上,只有三位法官是在政權移轉前一天所任命,其他都是陸陸續續任命的。




 

<Marbury v. Madison(二)峰迴路轉>

上一次,我們提到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卸任之前,任命馬伯里為治安法官,但國務卿馬歇爾沒能在政權移轉前將委任狀寄出。新總統上任後,繼任的國務卿拒絕核發委任狀,馬伯里因此向最高法院起訴,此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當年沒寄出委任狀的國務卿馬歇爾[1]。

1803年2月,聯邦最高法院辯論後宣判,判決由馬歇爾主筆,處理了三個問題:

第一:馬伯里是否有權獲得委任狀?
第二:法律是否應該提供救濟機會?
第三: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是否是正確的救濟方式?

首先,判決認為總統的任命權是由憲法所規定,當總統在委任狀上簽名後,馬伯里已經獲得任命,不會因為國務卿是否核發委任狀而異,因此馬伯里有權獲得委任狀。

其次,法律必須要侵害權利的行為提供救濟途徑。

但是最後,判決峰迴路轉,駁回了馬伯里的請求,認為他來錯地方了,這又是從何說起?

原來,馬伯里起訴的依據是國會制定的「司法法案」,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政府官員發布強制令,這裡的政府官員包括國務卿,因此依照法律規定,馬伯里可以像最高法院起訴,但馬歇爾卻認為這個法律違憲了。

因為,根據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只就兩類案件有一審管轄權[1],至於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的是上訴管轄權。這兩類有一審管轄權案件並不包括對政府官員發布強制令,馬歇爾認為既然憲法已經說清楚講明白,國會通過的法律並不能違反憲法,馬伯里應該去下級法院起訴,最高法院只能審理後續的上訴案件。

判決指出,憲法是由代表全體人民的會議所批准,效力在國會通過的法律之上,國會只是行使人民透過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憲法高於法律,而法院有權宣布法律違反憲法。如果國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自由變更憲法已經規範的管轄權,那憲法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由於馬伯里的敗訴,並未更動新總統的決定,可以說行政權獲得勝利。但是,美國法院可以宣告法律違憲這件事情,卻被馬歇爾的判決所確立。

願憲法與你同在,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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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基礎事實請見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037493229641554
[2]包括涉及大使,跟當事人為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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