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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簽、函寫作歡迎使壹、簽的撰擬
一、意義 「簽」是幕僚承辦人員處理公務時,在查明有關事項的案情後,依據法令規定簽註意見、或報告案情、或研擬處理方案,對於案情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並應事先協調或會簽,以提供上級瞭解案情後,作為抉擇依據之文書。 「稿」是擬發公文的草本,撰擬後應依各機關規定程序,送陳核閱、批改、 判行,然後照稿繕發為正式公文。
「簽」、「稿」擬辦方式原則如下: (一)先簽後稿 A.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B.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C.牽扯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D.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E.重要人事案件。 F.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二)簽稿併陳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三)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以稿代簽」及不必上簽,直接辦稿陳請核判後繕發,本來應在稿面右欄外適當位置註明「以稿代簽」字樣,使核稿及判行之上級人員一目了然,現在大都未加註明。
二、種類(依其作用分為兩類) (一)機關內部簽辦案件之簽 即簽給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及首長裁示之簽,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核判,簽末不必敘明右陳〈敬陳〉○○長官之字樣。 (二)具有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屬於對外發出之上行文,文末可用「右陳〈敬陳〉○○長」字樣。此種簽宜比照一般文稿處理,即簽經首長裁定後可另行繕發,並編列發文字號,原簽之稿則予存檔備查。
三、款式 (一)先簽後稿 使用「簽」之制式用紙,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活用式簽擬,一般稱為「大簽」。 簽經長官裁示後,再依裁定情形撰擬發文之公文稿,或據以辦理實際作為。 (二)簽稿併陳 視情形而決定是否使用「簽」之制式用紙,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簽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簽稿併陳係於上簽時敘稿併陳,或予辦公文稿時附加簡簽併陳核判,使核判之上級人員瞭解案情後據以判發,並加速公文處理。 使用便條之簽條,應附貼於公文文稿或來文原件之右上方,一般稱為「角簽」。使用角簽最好以一張便條撰述,至多不宜超過三張紙,簽末應留空白處作為上級批示位置。
※一般對於來文擬予「存查參考」或案情很簡單者,得於來文原件「擬辦欄」或原文件空白處簽擬處理意見。
四、格式 使用「簽」之制式用紙時,應於「簽」字之下先填簽辦單位,「於○○」。格式可區分為: (一)一段式:採「主旨」一段。案情簡單者適用之。 (二)二段式:採「主旨」及「說明」二段。 「主旨」扼要說明目的與期望或擬辦意見。其他需要讓長官瞭解的案情、理由及相關事項,於說明段敘述;案情較複雜者,分一、二、三……項敘述。長官對案情已瞭解,重點在提出擬辦意見者,可採「主旨」、「擬辦」二段。 (三)三段式:採「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對於案情較複雜,且擬辦意見,無法於主旨段容納者用之。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 1.「主旨」段用字不宜過長,一段不超過四、五十字為原則。 2.「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3.「說明」段對於不同意見應加以整理並作結論,文字力求精簡,如內容複雜,可儘量使用「附件」方法處理,以免過於冗雜。 4.「擬辦」段可就案情提出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方案,陳供上級長官裁示。
五、用語 (一)稱謂語:鈞長(稱陳核長官)、職(自稱)。 (二)期望語:請核示(提出擬辦意見簽核時)、請鈞閱(檢陳有關資料請長官過目時)、請核閱(同上)、請鑒察(將辦理情形簽報長官瞭解)、請鑒核(除簽報長官瞭解外,並含有請示之意)、請鈞參(提供長官參考)。 (三)結束語:「右陳」或「敬陳」(一般用)、右上(簽報非直屬長官用)。次行抬頭書寫核判長官職銜。(簡單之便箋,此部分可免除。) (四)簽署:一般性之簽,於簽末左下署簽報者姓名,押上日期時間即可。
六、撰寫要領 (一)力求簡明扼要。需要長官瞭解者應簽明,無關緊要者免提。切忌該講的不講,不該講的扯了一大堆。具體言之: 1.必須使長官瞭解事項:緣起背景、問題關鍵、法令依據、主要理由、產生作用等。 2.無須簽出事項:來文日期、文號、開會處所、處理經過細節等。 3.以附件附陳有關資料。用以減少簽之篇幅。 (二)要有組織、有條理、有連貫。使核閱者很容易瞭解、看懂。 (三)正確、巧妙使用按語、轉接詞。按語,用在一段之起頭,點出該段要表達的意旨;轉接詞,用在文章中間,用以承上.下,使語意通暢。 常見之按語、轉接詞及其用法如下: 查── 於第二段之後,要敘明事實、引述規定或依據時用。 經查— 於敘述背景或指示後,接續要敘述查明之事實或有關規定時用。 復查、再查—繼續要敘述其他有關之事實、狀況或規定時用。 另查— 要敘述不同面向之事實、狀況或有關規定時用。 案查— 要敘述以往曾經辦理之有關檔案資料,或曾作之有關處理情形時用。 第查— 要探究敘明有關事實或規定時用。 惟查— 要敘述查明所得之不同事實或反面有關規定時用。 惟── 要敘述反面之因素,如不合之規定、困難之情形或有所顧慮之處時用。 茲── 起敘語,或行文中要開始導入正題時用。另作「現在」、「此處」用。 以── 要敘述理由時用。 乃── 因應上述因素,接著要敘述採行之作法時用。 茲以— 要轉向敘述緣由時用。 經── 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 茲經— 於事故發展過程中,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 茲據— 於緣由說明後,要提出建議意見或實施辦法前,先引敘有關依據時用。 頃經— 要敘述剛剛所作的處理情形時用。 甫經— 要敘述於近期內已作之處理或發生之情形時用。 案經— 要敘述有案可查之處理經過時用。 復經— 要繼續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 嗣經— 要接續敘述時間在後而具有銜接性、階段性、或步驟性之處理情形時用。 按── 要分析道理時用。 爰── 承接上述事實或理由,要提出因應作法時用。 審── 接著要敘述須考量之因素時用。 至於— 要轉向敘述另一個部分時用。 復以— 要敘述另一個併列之因素時用。 (四)引述有關機關意見或有關規定,僅將其重點節錄或敘明即可,避免全文或全段照錄。引述方式,有下列二種: 1.引述其文意或語意。如行政院○○○日期文號來函略以:(以下把其來文之意思重點寫出。) 2.引述原文或原語。如依內政部○○○日期文號函規定:「…○○○…○○○○○○…○○○…○○○○○○……」原文不能改,必須用「」引出,不必要者,用刪節號略去。 (五)複雜的內容,儘量採用表格敘述、比較,或作成附件附陳。擔任行政人員,必須要有設計表格的能力。 (六)對例外情形或特殊狀況,可於適當文句間用()加註,以求交代清楚,並節省篇幅。 (七)重要案件應先向主管請示處理原則後再行簽辦。 (八)簽辦案件應以法令、規章或成例為依據。無依據可循時,應衡情度理或會商協調有關單位擬議。 (九)「擬辦」須研擬具體可行之意見或解決之辦法。 (十)如果所提意見或辦法未獲主管同意,或另有指示時,應照指示辦理。但如果與法規政策有牴觸時,應向主管申述,提請主管裁示。 (十一)應預估行文時效,使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 (十二)不宜多處塗改;若有塗改處,須加蓋職章。
貳、公文稿的撰擬
一、意義 「稿」應依經決定之辦法撰擬,除表格化公文外,一律使用制式公文稿紙,按各種文別之結構草擬,並將原「簽」或長官指示之條諭、或來文(含附件)附於稿後,循行政系統陳核,並依該機關分層負責授權規定判行後始可繕發。
二、種類與格式 (一)令 1.發布行政規章─可不分段;動詞在前。如: (1)訂定「○○○施行細則」。 (2)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3)廢止「○○○辦法」。 2.人事命令─依人事單位訂定之格式擬辦。 (二)函 1.一段式:採「主旨」一段,內容簡單者適用之。 2.二段式:採「主旨」及「說明」;或「主旨」及「辦法」二段。 3.三段式:採「主旨」、「說明」、「辦法」三段。 「辦法」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三)書函 於機關間相互磋商、陳述及徵詢意見、提供資料或通報時使用;答復個人詢問或請求時亦可用之。其格式比照函之寫法。 (四)呈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其格式除應署發文機關首長全銜外,與函大致同。 (五)公告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格式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三段。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如可用表格處理者,儘量利用表格。 (六)另有開會通知、公務電話紀錄及移文單等,依定式擬辦。
三、用語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五)附送語:檢陳(對上級機關)、檢送(對平行或下級機關)。
四、撰寫要領 (一)「主旨」為全文精要,應力求簡明,並具體提出行文目的與期望,或核復意旨。非不得已,不用「復如說明」等模式。 (二)函復之公文,應引敘或說明來文日期、文號,俾便受文機關調案處理。引敘來文日期、文號,通常寫在說明一。 方式有二種,一種是答復對方的公文,格式如下: 「復○○年○○月○○日○○○號函。」 常見寫成「復 貴部○○年……號函」之「貴○」是贅字,可以省去,因為受文者如為經濟部,自然是「復貴部」,如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自然是「復貴局」。 另一種是依據某機關的公文辦理,或是依據對方較早的來文辦理,而該來文前已答復過,此時就寫成: 「依據 ○○機關○○年○○月○○日○○○號函辦理。」或 「依據 鈞院(或貴部等)……辦理」。 (三)使用較簡潔之半文言語體,不適合用過於口語化之表達方式。 例如:「請惠予查明見復」,此為常見公文用語。 (四)應採用語氣肯定、用語堅定、互相尊重之語詞。避免使用艱深費解、威嚇性、情緒性、感情性、無意義或模棱兩可之詞句。 例如:「爾後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將嚴懲不貸」,這是威嚇性用語;「貴處作法令人匪夷所思」,這是批評性挖苦性用語;「本部深感遺憾、悲痛」這是情緒性、感情性用語,均非所宜。 (五)書函之格式原則與函相同。 (六)不卑不亢,要注意維持機關的尊嚴與體制。不必要的敬語(如以書函答復個人來函,常發現用「敬悉」二字),宜避免。直接稱謂使用「鈞」、「大」、「鈞長」等用語時,應空一格示敬;使用「貴」、「台端」時不空格;間接稱謂機關全銜或簡銜及間接稱謂長官職稱時,除對「總統」空一格示敬外,餘均不空格。 (七)以「」(引號)引敘法令規定,或有關機關函釋內容時,應照錄原文,不必引用之文字,可以… …(刪節號)略過,勿自行予以組合。如僅引敘其意,則用略以… …。不加引號。 (八)函轉有關機關之規定時,如來函字數不多時,則將其內容於函稿引述清楚即可,不必檢附來文影本。如來函內容較多,則於函稿引述其主要內容重點,並檢附來函影本,俾便受文機關詳細查閱。切勿函稿照抄來文,又檢附來文影本,形成重複浪費。 (九)副本不要隨便抄送上級長官或上級機關(除非上級要求副知),以免造成冒失。 (十)副本不可為空白,宜列承辦單位,以利查考或核對。 (十一)如需附件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 (十二)經協調、會簽案件,應以「副本」抄送參與單位,以資分別存檔備案。 (十三)稿面承辦人員及各級核稿人員均應分別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時間,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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