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hingmin - 遠距課程資訊 - 100-1中國現代史期末講義 |
| 100-1中國現代史期末講義
壹、 陳儀與二二八事件 一、背景 民國36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一直被視為「敏感」、「禁忌」、「傷痛」、「隱晦」的事件,無論其是自發性的或是偶發性的,基本上它是一個時代的悲劇。其發生的原因與背景,錯綜複雜,茲歸納為政治、軍事、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方面加以探討。 (一)政治因素 民國34年8月29日,國民政府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民國34年9月21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做為光復臺灣後重建政制的法律依據。民國34年10月25日,陳儀以臺灣最高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的身分,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舉行臺灣省受降典禮,從此臺灣重回中國懷抱。 由於臺灣情形特殊,行政上乃另行設置「行政長官公署」,不同於國內各省,其建制較省政府為大,權力亦非省政府主席所能及。其主要職權有: 1. 基於中央政府法令,統籌管理臺灣全省政務。 2. 得制定並發布署令與單行規章。 3. 根據中央政府之委託,辦理屬於中央行政之業務。 4. 對於在臺之中央政府機關有指揮及監督權。 不僅如此,陳儀尚兼領「臺灣省警備總司令」職,形成集立法、司法、行政於一身之現象,有如「新總督」。此對甫歸祖國懷抱滿懷希望的臺灣民眾而言,無論在情感上或實際生活方面,都無法接受,有「二等」公民之不愉快感。在用人方面,行政長官公署之編制較以往擴充,根據統計,民國35年全省有4萬4000名公務人員,其中臺籍人員則多屬中、下階級,高級官員之中少有臺籍人士,此舉引起有心參政之臺籍人士的不滿。例如:行政長官公署之下9名正、副處長及4名主任委員中,臺籍人士僅有1名;全省8縣9市之中,亦僅有臺籍縣市長2人。臺灣在日治時期,臺灣民眾參政者極少,尤以擔任「簡任」以上之主管官員更是絕無僅有。光復以後,熱心政治者主張高度自治,而原依附日人之「御用仕紳」,此時乃積極參與各地的民意機關及政府機構,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仍擁有強大勢力。另一方面,原為反對日本人而避居內地的愛國人士,光復後亦紛紛回臺灣爭取政治地位。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制定的「處理大綱」,除主張縣市長於該年6月以前直接選舉,更要求臺灣省各處長人選應經臺灣省參議會之同意,其中至少三分之二須由居住本省10年以上者擔任之;警政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由本省人擔任,強烈表現出臺灣仕紳參政之企圖。 此外,部分公務人員未能恪遵職守,行政效率低落,或行為不檢,或貪污瀆職,予臺灣人民深切之反感,循致對政府之威信盡失,一旦有事,自易發生暴動。另一方面,抗戰勝利後,滯留大陸各省之臺籍人民,由於身分不明,迭遭歧視,來臺灣接收之官員普遍帶有「反日」情緒,並將此情緒加諸於臺籍人士身上。待臺灣人動輒以「漢奸」論處,以致人民對政府措施漸感不滿。民國35年11月,中央雖正式通令各省對被日人徵用的臺胞不以「漢奸」罪論,但已造成臺灣民眾心理上的不滿。值得一提的是,共產黨即利用此一不滿情緒並介入了「二二八事件」。「二二八事件」雖不是經由共產黨策劃,但事件發生後,接受政府鼓勵而自新的暴亂份子6317人中,共產黨分子即有350人。 (二)軍事因素 光復初期,來臺之國軍係歷經抗戰之行伍,師老力疲,裝備落後,令歡迎之民眾大失所望,其間亦雜有少數軍紀欠佳,欺擾民眾的不良情事發生。對民心、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而治安防衛武力亦甚薄弱。 臺灣自光復以後,原由國軍第70師及第62師來臺駐防,民國35年1月卻先後調往他處,致事變發生時全臺灣僅有憲兵2營、特務營1營、工兵1營,及警察人員。時全臺除各地之駐所外,尚有軍需倉庫450餘處、機場64處須分派人員看守,故各縣市之保安武力極為薄弱。事件發生後,因駐防彈壓之武力有限,以致蔓延擴大,劫取倉庫,聚眾日多,少數憲兵及部隊維持秩序頗感困難,至民國36年3月8日以後,國軍先後開到,失控情形乃漸告平息,假使駐防武力充實,事件或將不致於越演越烈。 (三)經濟因素 日治時期的臺灣經濟,雖然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已略具「資本主義」的芻型,工業化程度和生活水準亦較戰時大陸內地為高,然受戰爭之影響,工業原料匱乏、生產衰退、交通器材缺乏,經濟危機已積重難返。民國34年10月,政府接收臺灣之際,經濟方面雖設法維持相對獨立性,設置不同於大陸之銀行及貨幣體系,試圖避免混亂的大陸經濟波及到臺灣,可謂用心良苦。 光復初期,臺灣物價尚稱平穩,迨民國36年,物價節節上漲,尤其是大陸「黃金風潮」發生以後,若干日用品價格甚至超越內地。臺灣原為產米糧之地區,光復前夕,以日本人搜刮殆盡,已形成「糧荒」之危機;光復以後,政府除了加強對米、糖等物資之徵收外,由於存糧不足、肥料短缺,加以商民惜售、業戶囤積、民眾搶購等因素,以致糧食嚴重缺乏,糧價日益高漲,人民生活日趨困苦。 再者,財力之拮据、交通之困難、技術人員補充之不易,以及戰時被毀之工廠、企業,短期內無法一一恢復,以致於光復後之種種措施,並未能使臺灣經濟獲得明顯的改善。結果,工商企業之統制,使企業主不能獲得充分的發展;貿易局、專賣局之統制,使一般商人受到約束;加以種種徵收,造成臺灣經濟產業日漸凋敝。多數工廠無法恢復生產,即使是向民間標售的日產企業,或因標價過高而乏人問津,或因接收監理之後已經質變,必須大事改革方能復工,影響經濟之發展甚鉅。 (四)社會因素 1. 輿論不當之影響:日治時期輿論受到絕對之統制,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在輿論上則採取較開放之態度,部分報紙之輿論,有批評政府惡意醜詆者,此等言論,漸啟民眾不信任政府之心理。 2. 失業嚴重:光復後原有之工廠、礦山,或關閉,或減工者甚多,造成失業問題;加以原在日軍服役者紛紛回臺,以致失業日趨嚴重,乃怨恨政府,一旦有事,遂隨之鼓動。 3 .心理之因素:日人統治臺灣50年,對臺灣同胞生活上、觀念上造成若干影響。例如:(1)因受日本「皇民化」運動的影響,對於日本人存有種種偏愛之情結。(2)造成臺籍政治人才之貧乏;對於祖國情形及世界情勢均甚隔閡。(3)殖民地政治、經濟之絕對統治生活。(4)日本人之御用紳士與流氓已形成惡勢力。(5)在日本人的強迫教育之下,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精神意識部分已經「日本化」。(6)日本投降後,日本人之留臺者暗中予臺灣人以煽動挑剔,導致嚴重之「省籍情結」。 4. 對祖國認識的不足:日本統治臺灣50年中,臺灣民眾對於祖國的情況無從了解,即中國的歷史、地理、文化、政治等情形,亦深受日本之曲解宣傳,而產生離心之情形。 5. 日產房屋的佔住和標售問題:光復後,臺灣省各縣市不少房屋在日本人遷走時,曾發生「搶佔」情形,民國36年2月,國民政府公布「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其中規定政府所控制的「敵偽產業」及購得之物資,應由各主管機關加緊標售。惟當初「自由佔住」雖不能視為當然,政府後來卻准許登記,乃由「無因管理」進而為「契約關係」,不論其為住宅或商店,使用人或加以整修,或已計畫業務,如果遽加標售勢必引起社會不安。其後政府雖有所讓步,但官民之間的歧見已然產生並待化解。 (五)文化因素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國防部長白崇禧奉命來臺灣後,指出此次事件的原因,是臺灣同胞過去受了日本狹隘偏激的教育,由於日本對殖民地所施予奴化教育的遺毒、不正確的思想、不了解國情,以致輕視祖國政府、人民和軍隊。日本治臺達半世紀,期間鼓吹神道思想、推行日語運動、更改姓氏運動、志願從軍運動,漠視臺灣文化,企圖疏離臺灣與中國。當事件爆發初期,此種情形表現非常明顯,例如:民國36年23月2日,嘉義巿因苦於失業和飢餓的青年,見到著「中山服」的「阿山」便不分青紅皂白予以修理,野心分子更利用少數臺灣同胞之偏狹「排外」心理,公然張貼「打死中國人」的標語,煽動毆打外省人,因此無論大街小巷,公私場所,凡外省籍之公教人員、商民及婦孺,一律橫加狙擊。對於這一段「族群衝突」,《觀察》週刊曾指出臺灣之所以特別熾烈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為語言隔閡;其二為50年的殖民地生活,帶有濃厚「反宗主國」情感,不幸將「祖國」視為「宗主國」。 二、事件發生之經過 (一)導火線——林江邁私煙查緝事件 民國36年2月27日,臺灣省專賣局派遣專員葉德根率領職員鍾延洲、傅學通、劉超群、盛鐵夫、趙子健等5人,會同警察大隊警員4人赴淡水查緝私煙。下午6時回臺北後,往太平町(今延平北路)附近繼續查緝,遇婦人林江邁攜帶私煙50餘條,葉德根、鍾延洲遂將之扣留。林江邁要求放還,雙方爭執之際,群眾逐漸圍集,情勢洶湧,林江邁被擊受傷,市民見狀乃進而圍毆查緝警員,傅學通逃至永樂町(今延平北路2段),鳴槍擊斃路人陳文溪,群眾義憤,湧至臺北警察局要求交出肇事員警,予以懲辦。晚上8時,臺北市憲警將葉德根等6人送憲兵隊看管,旋即轉解臺北地方法院訊辦。 2月28日上午,群眾復湧至太平町警察派出所,圍毆警長,搗毀門窗;又至臺北專賣分局毆斃職員2人、傷4人,並將局內存貨及汽車、腳踏車縱火焚燬;旋復湧至臺灣省專賣總局。正午12時許,市民衝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朝群眾開槍,死1人,傷10數人。下午,群眾擁進「臺北廣播電臺」向全省廣播,要求全臺民眾與其餓死不如起來驅逐各地的貪官污吏以求生存。是日,臺北市全城騷動,商店輟市、工廠停工、學校罷課,事態嚴重,情勢紊亂,「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遂宣佈臨時戒嚴,全省亦隨之發生暴動。 (二)事件之擴大 3月1日,臺灣省籍之國大代表、參政員、省參議員、臺北巿參議員乃舉行會議,組織「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議決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提出4項要求:1. 立即解除戒嚴;2. 釋放被拘民眾;3. 飭令軍、憲、警不得開槍,不得濫捕、濫打百姓;4. 官、民合組「處理委員會」,處理善後,推黃朝琴、王添燈等8人為代表,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向陳儀提出要求。陳儀接受並宣佈自晚上12時起解除戒嚴;政府發給死者卹金20萬元;受傷婦人林江邁醫藥費5萬元;組織「二二八事件官民處理委員會」。 3月2日,陳儀復接見全體調查委員並決定4項辦法:1. 對參加事變者不加追究;2. 被捕人民可免保領回;3. 死傷者不分省籍一律撫卹;4. 「處理委員會」准增加各界人民代表。 3月3日,「處理委員會」於臺北巿中山堂召集首次會議,商定軍隊撤回軍營,由憲警、學生組織「治安服務隊」,維持治安、交通,並發出軍糧供給民食等項。同時該會要求解散警察大隊,設置「治安組」,成立「忠義服務隊」維持治安。 3月5日,「處理委員會」決定該會組織大綱,通過「政治改革案」,其要點為: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及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務等處處長,及法制委員會過半數之委員,應以本省人充任;2. 公營事業歸本省人負責經營;3. 立刻實行縣市長民選;4. 撤銷「專賣局」;5. 撤銷「貿易局」及「宣傳委員會」;6. 人民之言論、出版、集會自由;7.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3月6日,「處理委員會」選舉參議員王添燈等17人為常務委員,同時以「臺灣省參政員」名義致電中央,正式提出改革方案9項:1. 重用臺灣省人才,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秘書長、處長等由臺灣人擔任;2. 各級「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各級「學校校長」盡量錄用臺灣人;3. 廢止「專賣局」,改為普通公營事業;4. 「貿易局」改為商政機構,廢除營利行為;5. 日產處理應考慮人民正常利益;6. 根據《建國大綱》即行縣市長民選;7. 保障人民言論、出版、結社、集會自由;8.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9. 速派大員來臺處理本案,勿用武力彈壓以免事態擴大。 3月13日,「處理委員會」提出「處理大綱」42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三)對於目前的處理 1. 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2. 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眾組織共同負擔。 3. 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4. 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條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5. 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6. 在政治問題根本未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設施(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7. 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卹。 (四)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1. 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2. 中央可派員在臺灣徵兵守臺。 3. 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衛臺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臺灣陷入內戰漩渦。 乙、政治方面 1. 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2. 縣市長於本年6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3. 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之「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6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4. 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10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5. 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路、工礦等警察即刻廢止。 6. 「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7. 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8. 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9. 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10. 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11. 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12. 即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13. 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覈辦法」。 14. 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15. 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16. 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17. 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18. 撤銷「專賣局」,生活必須品實施配給制度。 19. 撤銷「貿易局」。 20. 撤銷「宣傳委員會」。 21. 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之。 22 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2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到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24. 「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3月15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該鎮區代表選舉候選人1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巿2名、臺北縣3名、基隆巿1名、新竹市3名、新竹縣3名、臺中市1名、臺中縣4名、彰化巿1名、嘉義市1名、臺南市1名、臺南縣4名、高雄市1名、高雄縣3名、屏東巿1名、澎湖縣1名、花蓮縣1名、臺東縣1名,計30名。 25. 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26. 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規,省政府自行清理。「警備總司令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27. 本年6月1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28. 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被監禁者,要求無條件及時釋放。 29. 送與中央食糖15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省。 此項大綱提出後,因已逾政治改革之範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事態嚴重,乃緊急向南京中央求援。 3月8日,臺北之情勢更形嚴重,是晚民眾自北投、松山分兩路進襲臺北市區,攻打圓山據點、「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陸軍供應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警務處」、「臺灣銀行」等處。是日,憲兵2營由福建抵基隆,開入臺北。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重行宣布戒嚴。3月10日,國軍第21師陸續開到,軍警開始徹底搜索。3月1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令解散各地「處理委員會」,於是臺北情勢逐漸穩定。 總計臺北巿在此次事變中,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統計報告,各機關公務員死亡者35人,受傷者866人,失蹤者7人。公物損失價值計臺幣1億2026萬1297元,私人損失價值臺幣1億5162萬8616元,其他簿籍、卷宗之損失,值臺幣237萬8949元,合計損失價值約國幣96億元以上。至於人民之損失,死傷52人,財產損失值臺幣5602萬3806元。然實際上,或因參加動亂,或為誤殺而死傷者,當遠在此統計數字之上。 當臺北「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全省各縣市亦均發生紛擾。 (1)基隆市 2月28日晚,當地群眾首於戲院毆打官兵及外省人,並圍攻警察局、碼頭、車站等地區,經憲警及「基隆要塞司令部」派員驅散,隨即宣佈臨時戒嚴。3月4日,宣佈解嚴,惟以當時臺北日趨緊張,「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基隆分會」及「青年同盟」成立。3月8日,50~60人欲衝入「基隆要塞司令部」,經守兵扼止,是晚復宣佈戒嚴。據基隆巿政府及要塞司令部之報告,共計死傷軍警及公務人員153人,公、私損失值臺幣668萬4730元,群眾及參與動亂者,死傷103人。 (2)臺北縣 2月28日,群眾聚集毆打外省人士,搗毀公務員宿舍,搶劫空軍宜蘭倉庫及蘇澳軍需倉庫之武器,軍械損失嚴重。3月9日,事變始平靖,計公務員受傷者5人。 (3)新竹巿 3月2日,群眾包圍地方法院、市政府、警察局,搗毀公務員宿舍,經憲兵及駐軍出動彈壓始行散去。是晚由「縣參議會」出面調停,群眾提出「不追究暴動行為、巿長民選、軍隊撤離市區、警察憲兵不得攜帶槍枝外出」等項要求。當局允其所請,「新竹市處理委員會分會」即告成立。據巿政府報告,計損失公、私財產約值臺幣1000萬元以上;公務員死傷者14人,群眾死傷者約30人。 (4)新竹縣 3月1日,群眾開始圍攻縣政府、警察局及職員宿舍,同時劫取桃園八塊子機場倉庫槍械,組織「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桃園支部」及「處理委員會」。事變中,公務員被毆傷者甚多,財物損失甚重。 (5)臺中市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2日群眾發動示威遊行,毆打外省人,搶奪軍警槍枝,全市秩序紊亂。外省籍公務員及眷屬300餘名分別集中拘禁,市府各機關全部被佔領,群眾組織「時局處理委員會」,提出「自治」要求。據市政府報告,計死傷公務員56人,群眾50人,損失公、私財產值臺幣986萬1963元。 (6)臺中縣 3月2日,群眾包圍警察局及縣長宿舍,並組織「保安隊」、「警備隊」、「青年隊」、「自衛隊」,同時奪取槍械。事變中計公務員被毆傷者26人,公、私財產損失約值臺幣3500萬元。 (7)彰化市 3月1日,群眾開始於車站毆打士兵。3月2日,數百名群眾至警察局毆打警察,搗毀公物,並向市長要求將警察局武器交其保管。3月3日,群眾將槍枝全部劫去,市政府以下各機關均受其控制。3月11日,國軍開入,事變始告平息,損失情形據市政府報告,公務員7人受傷。 (8)嘉義市 3月2二日,群眾包圍警察局,組織「三二事件處理委員會」,成立「高山隊」、「海外隊」、「學生隊」、「社會總隊」等,並圍攻憲兵隊及軍營、機場。3月7日,攻陷紅毛碑空軍第19軍械庫。綜觀此次事件,除臺北外,嘉義市最為激烈,軍械損失極鉅。據巿政府報告,計死傷人民188人,公務員69名。 (9)臺南市 3月2日,群眾開始騷動,包圍警察局,奪取槍械。3月4日,各警察局、第三監獄及保安警察隊之槍械、彈藥、被服、布疋悉數被劫,海關倉庫亦遭劫掠,並成立「處理委員會」。據巿政府報告,全市損失計死傷公務員48人,公、私財產損失值臺幣928萬3064元。 (10)臺南縣 3月2日,斗金、虎尾、東石、嘉義、北港等區群眾圍搗警察局,新營、新化、曾文、北門、新豐等區均先後發生暴動。3月12日,形勢益為嚴重。3月13日,國軍出動至小梅維持秩序,情勢始略告平靖。惟以該地近山區,失控群眾一時不易根絕。事件中公務員受傷者8人,公家被劫現款臺幣19萬元,其他公、私財產均頗有損失,槍枝散失50餘枝。 (11)高雄巿 3月3日,群眾開始騷動,圍攻警察局,秩序紊亂。高雄為一個重要的工業區,轄內有重要工廠6~7家,工人6000~7000人。事變發生後,工人中之不穩分子亦蠢然欲動,外省籍公務員大都避居「高雄要塞司令部」內。3月5日,成立「處理委員會」,組織「高雄聯合軍本部」。「高雄要塞司令部」出動武力,餘眾竄散,亂事始告平息。據市政府報告,計死傷公務員39人,民眾死傷171人,公、私財產損失約值臺幣7000萬元。 (12)高雄縣 3月3日,群眾開始騷擾。3月4日,於鳳山召開「青年大會」,到會者3000~4000人,包圍岡山警察局,奪去步槍20餘枝,並攻擊該處要塞駐軍。3月6日,乃告平靖。事變中計死傷公務人員11人,損失槍枝260餘枝,公、私財產損失頗鉅。 (13)屏東巿 3月4日,群眾開始暴動,佔領市政府及警察局,製糖公司部分人員亦乘機劫奪駐警武器,擄掠外省籍員工之財物,其他省屬機關同遭擾害,組織「處理委員會」,並於「青年團」成立「治安本部」。3月5日,成立「參謀本部」、「作戰本部」、「經理部」等。到了3月8日,事件始告平定,計死傷公務員及人民共33人。 (14)臺東縣 3月3日,群眾包圍田糧處倉庫,搶劫糧食。3月4日,憲警及機場駐軍武器被搶,乃佔據縣政府及郵電機關。事件中據縣政府報告,計公務員傷者19人,財產損失值臺幣165萬餘元,槍械、彈藥損失亦多。 (15)花蓮縣 「白虎隊」、「暗殺團」、「青年大同者」召開民眾大會,開始騷動,成立「處理分會」,並收繳憲兵武裝,組織「青年大同盟」,接收糧食所、郵電局等機關。事件中據縣政府報告,計損失公、私財產值臺幣740萬元。 (16)澎湖縣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雖有「處理委員會澎湖分會」及「青年自治同盟」之組織成立,但因處理得法,故無亂事發生。 三、參加事件分子之分析 (一)流氓:2月27日,首先於臺北發動大規模之騷動,搗毀「臺北專賣分局」、「專賣總局」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毆打外省人。臺灣省當局以流氓有礙地方安寧秩序,乃命各縣市政府加以逮捕,集中管訓,名曰「勞動訓練營」,同時施以各種職業訓練與智能教育,然成效不大。事變中,各縣市流氓均普遍參加。 (二)海外歸僑:所謂「海外歸僑」,其一為原在日軍服役之臺灣籍青年;其二為日本統治期間流放於綠島之流氓、匪盜;其三為廈門、汕頭、福州等地之臺灣籍浪人。此三種人大都無正當職業,一旦有事,競起參加,乘機圖利。 (三)共產黨:此次暴動發生後,共產黨員謝雪紅等人擬以臺中、嘉義一帶為其暴動之中心地帶,乘機鼓動群眾,奪取政權。 (四)青年學生:當事變初起,各地學生紛起參加,學校被迫停課,其參加之動機多為受日本人之宣傳教育、不滿政府、狹隘之排外及暴民之虛誑宣傳而起。 (五)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光復後,各縣市先後成立分團部,分子極為複雜,事變發生後,各縣市青年團成員參加者甚多。 (六)原住民:事變發生之初,因受無線電廣播之宣傳及共產黨的引誘,頗有參加之趨勢。後經政府開導及族內部分酋長的勸阻,始告平息。 (七)皇民奉公會會員:日本治臺後期,各地均有「皇民奉公會」之組織,其成員包括親日鄉紳、公務員、商民、技工及農民,事變發生後,大都參與。 (八)留臺日人:光復後,除了留在臺灣之技術人員、教授及其眷屬外,尚有匿居民間改冒臺灣籍者。此次事變,或正式參加,或暗中煽動挑撥。 除上述外,工廠及交通、電信機關之工人,亦有少數參加者。總計此一事件蔓延全省(澎湖縣除外),由於不滿分子之滋擾,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之重大損失。 四、善後處理 (一)緝煙事件的處理 就緝煙事件而言,嚴懲肇事者及賠償死傷者乃屬於法律之救濟行為,當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處理方式,即是「將肇禍者移送法辦,受傷煙販送醫治療,不幸死難者則從優撫卹」,並嚴令不得再有類似事件發生。但是自3月1日以後,事情卻有逐漸擴大之趨勢,此乃導因於「人云亦云、以訛傳訛」,與事實有極大的出入。換言之,「二二八事件」已經質變,主要原因是因為懷有不同動機和目的之其他群眾及共產黨開始參與並擴大事端,使問題演變得更為複雜。 (二)綏靖與清鄉 隨著事件的擴大,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立即宣佈臨時戒嚴;中央亦指派監察委員楊亮功等調查事件真相、國防部長白崇禧來臺灣宣慰,並派遣部隊維持秩序。3月1日,臺北市參議員邀請省籍國大代表、參政員及省參議員成立「緝私血案調查委員會」,推派代表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提出5項要求,希望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3月2日,正式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成員包括了商會、工會、民眾、學生及政治建設協會等代表。3月3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增加了婦女會和青年會的代表。該會推派代表20餘人與陳儀見面,獲得7項決議,一方面即組織「臨時治安委員會」及「忠義服務隊」,並派人向美國領事館陳情。3月4日,該會通知17縣市組織「處理委員會」,並要求推派代表參加本會,各縣市乃分別成立「處理委員會分會」。 3月10日,國軍第21師奉命來臺,蔣中正特別指示「秉持寬大處理,整飭軍心,收攬民心」之原則。3月11日,師長劉雨卿在對全省人民廣播中說:「凡該師官兵在外如有不法行為,損及地方民眾利益者,直接向其密告或向各級部隊長報告,必予嚴厲懲辦,決不寬貸。」隨即展開維持各地秩序之任務。 3月1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頒布「綏靖計畫」,主要內容有:「軍方」、「政方」及「自新辦法」等三部分。在軍事方面,通令全省搜捕奸暴;政治方面則採「清鄉」政策,各縣市分區清鄉,清查戶口、連保切結、檢舉歹徒、收繳民槍;獎勵自新方面,凡自新者,不分首從,不予追究。自此,展開綏靖工作,3月20日,全省秩序恢復,綏靖工作告一段落。至5月中旬,清鄉工作亦告完成。 (三)安撫民心、調查損失與撫卹 當事件發生後,中央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處理原則是以「安撫民心」為首要。蔣中正命國防部長白崇禧來臺灣宣慰並處理善後,白崇禧於3月17日抵臺北,立即宣布處理「二二八事件」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政治制度之調整」、「人事之調整」、「經濟政策」和「恢復秩序」。此一原則受到相當程度的歡迎。 「二二八事件」期間,確實的死傷人數,眾說紛云,有謂死難同胞及輕重傷者至少在3萬人以上。而依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所發表的全省軍民傷亡人數為軍官死亡71人、受傷135人、失蹤3人;士兵死亡74人、受傷212人、失蹤27人;公教人員死亡760人、受傷135人、失蹤8人;人民死亡244人、受傷683人,失蹤24人。其中軍人均屬外省籍;公教人員外省籍1431人,臺灣籍43人。 前述所列舉之傷亡數字,出入很大。「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表此項數字時,用「調查」二字,並且逐項一一的列出,顯然是根據所屬及有關單位報告的數字所統計出來的,但其中可能不包括沒有報告或在事件中死亡不明的人數計算在內,因而數字可能保守些。至於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所發表的數字,並沒有說明其數字來源及調查經過,因而是否可靠,仍有待查證。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配合中央指示,於3月下旬頒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傷亡損失撫卹救濟辦法」、「臺灣省二二八事件臨時救卹委員會處理救卹原則」等法令,救助事件中的受難人員。 貳、汪兆銘與民國政局 一、汪兆銘的生平 (一)投身革命 汪兆銘,字「季恂」,又書「季新」,號「精衛」,清光緒9年3月28日生於廣州。原籍浙江省紹興縣人,清咸豐年間,其父親為了躲避「洪楊之亂」,舉家入粵,遂為廣東省番禺縣人。清光緒31年,孫中山至日本,在東京籌設革命組織「同盟會」,汪兆銘遂加入同盟會,並被推舉為評議部議長,在同盟會的機關報——《民報》以「精衛」為筆名撰稿,與胡漢民等人同為《民報》的健將。「欽州之役」及「鎮南關之役」,汪兆銘均曾與其謀;後奉孫中山之命至南洋宣傳革命,籌募經費,為陳璧君所傾服。 (二)謀炸清攝政王載灃 汪兆銘因憤恨陶成章等人惡意攻訐孫中山及同盟會,於是謀擊滿清大員以雪恥,乃有赴北京謀刺攝政王載灃之舉。宣統元年2月,鄭毓秀利用洋人的掩護,將裝炸彈的兩個皮箱,從鐵路運往北京,交給汪兆銘。汪兆銘與黃復生兩人潛往攝政王載灃進宮道路的橋下埋置炸彈,不幸為清廷偵探逮捕。汪兆銘被捕後,抱必死的決心,曾慷慨賦詩以明志,云:「慷慨歌燕士,從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留得心魂在,殘軀付劫灰;青磷光不滅,夜夜照燕臺。」清廷以案情重大,派肅王善耆審辦,結果汪兆銘被判處終身監禁。宣統3年,辛亥武昌起義後,獲釋。 (三)歷任黨政要職 民國元年,與陳璧君結婚以後,旋即赴法國。民國13年,出席「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為中央執行委員;黃埔陸軍軍官學校成立後,與胡漢民、邵元沖任政治教官。民國14年,孫中山在北京逝世,隨侍在側,並代草遺囑。民國14年7月,國民政府在廣州成立,黃埔軍校改稱為「中央軍事政治學校」,出任該校黨代表。民國19年,閻錫山、馮玉祥、李宗仁等聯電反對中央,提出「黨統」問題,乃通電響應;不久與閻錫山、馮玉祥在北平發起「擴大會議」,另組政府。民國21年1月,出任行政院長;民國22年8月,兼代外交部長。 民國24年11月1日,「中國國民黨四屆六中全會」開幕,汪兆銘在中央黨部遇刺受傷;民國24年12月1日,辭本、兼各職。民國27年,「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推舉汪兆銘為副總裁;民國24年7月,任國民參政會議長。因對抗戰喪失信心,民國27年12月18日,自重慶飛往昆明,轉往河內,民國27年12月29日發表「艷電」,主張對日求和。 (四)南京汪政權的成立 民國29年2月30日,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兼任的職務有:「中國國民黨」主席、「中央政治會議」主席、「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最高國防會議」主席、「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清鄉委員會」委員長、「全國經濟委員會」委員長、「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委員長。民國33年,因前遇刺留在體內之子彈存留過久,引起併發性骨髓腫症;民國33年3月3日,赴日本就醫,職務交由陳公博、周佛海代理;民國33年11月10日,汪兆銘病逝於日本名古屋,享年62歲。汪兆銘遺體運回南京,葬於南京紫金山麓之梅花山。民國35年1月,汪兆銘墓被毀,據聞棺木於墓毀後,運至南京清涼山火化。 二、南京「國民政府」的成立 (一)抗日陣營的分裂 近代以來,中國國勢不振,對外交涉大體採取妥協的態度。民國16年,國民政府與共產黨分立後,國民政府便致力於全國的統一工作,對外來的侵略則多方隱忍,深恐一旦對外戰爭失敗,損失更重。就「九一八事變」後的中、日關係而論,亦復如此。當時民間及在野人士大都主張抗日,而國民政府卻認為與其準備不足,憑血氣之勇,一戰而敗,不如保持元氣,以求最後決戰。國民政府中還有另一派人,認為中國的軍事力量無法與日本對抗,與其最後被日本滅亡,不如早些與日本妥協,以免國家遭受無謂的犧牲,這一派的代表人物以汪兆銘為首。汪兆銘在中國國民黨及國民政府中的地位甚高,其在脫離抗日陣營前,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主席、中國國民黨副總裁;在國民政府中曾任行政院院長、國防最高委員會主席、國民參政會議長。汪兆銘的妥協傾向,影響抗日陣營中的部分人士,如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周佛海、主任委員陳公博等人。 (二)與日本謀和運動的展開 時以高宗武為主的與日本謀和運動,由於汪兆銘的積極支持,蔣中正未便干涉。汪兆銘本來是主張對日作戰的,從「九一八事變」、「一二八事變」、到民國24年的「古北口之役」,他都主張抵抗,並曾因張學良採「不抵抗主義」,通電邀請張學良共同下野。但是另一方面,在「古北口之役」中,汪兆銘據前方將領的報告,謂中國武力太弱,無法抵抗日本的侵略,汪兆銘才慢慢的有主和的傾向。民國24年,在蘇俄高唱「民族聯合陣線」的口號下,汪兆銘主和的意志更為堅定,認為中、日兩國若開戰,蘇俄必坐收漁人之利。 此外,汪兆銘並不贊成國民政府所利用的「焦土」政策,認為如果使用這類的策略,民眾的損失更大,且這類策略並不能阻止日軍的南下。例如民國27年11月13日的「長沙大火」,長沙城被焚,而長沙卻在6年後才陷落。汪兆銘尤其反對國民政府與共產黨的統一戰線,認為共產黨的最後目標在毀滅國民政府、控制中國。在這種情況下,汪兆銘想運用談判的方式來解決中、日兩國的問題。 民國27年7月5日,高宗武抵達日本以後,要求日本以汪兆銘為和平運動的中心人物。日本陸相坂垣保證擁汪兆銘為中國的領袖,此後日本即將注意力轉移到汪兆銘的身上。民國27年11月初,汪兆銘派梅思平、高宗武在上海與日本代表影佐禎昭、犬養毅等人開會,會中決定請汪兆銘在南京另組政府,與日本合作。同時,日本答應在2內自長城撤兵;另外,為共同防共,日本駐兵內蒙古。民國27年12月18日,汪兆銘由重慶走河內,並於民國27年12月29日通電,接受日本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的條件(此即所謂的「艷電」)。 (三)曾仲鳴的遇害 中國國民黨對黨內要員的分裂行動,最初是採取「勸說」政策。民國28年2月,蔣中正派谷正鼎赴河內,將赴英國、法國、美國等各國的護照送達汪兆銘,勸其赴各國遊歷若干時日,再回國服務。在此之前,蔣中正亦曾派蕭同茲赴香港會晤周佛海,勸其返回重慶,然皆不得要領。國民政府至此乃採取「為國除奸」的手段,民國28年3月21日,國民政府情報人員鄭介民、王魯翹等人在河內謀除汪兆銘,結果汪兆銘的親信曾仲鳴被暗殺。此事使汪兆銘向重慶採取「不屈不撓」的態度,日本政府遂派影佐禎昭乘專船赴河內迎汪兆銘,民國28年4月25日乘船前往上海,途中汪兆銘向日方人員表示:彼本擬以中國國民黨為中心,組織和平團體,藉言論之力,與重慶的抗戰理論鬥爭,但見後來形勢,僅以言論勸說對方轉向和平非常困難,不如組織和平政府,使日、華兩國真正攜手。民國28年5月6日,汪兆銘在上海登岸,高宗武、陶希聖、林柏生、李聖五等人亦陸續由香港至上海,汪兆銘即與周佛海等人商定,主張在南京建立政權。 (四)恐怖機關的設立 民國29年3月30日,汪政權在南京成立,南京政權持續了5年半的時間,在國民政府的「除奸」政策下,參與南京政權的人物,生命時常受威脅,他們乃利用上海的黑社會,建立起特殊的恐怖機關組織。民國28年夏,汪兆銘初抵上海時,周佛海即與李士群、丁默村有所接觸。此後李士群、丁默村兩人即在上海霞飛路76號設立恐怖機關,機關名稱為「七十六號」,成為南京政權人物的有力保護者。與「七十六號」恐怖機關對抗的是中國國民黨的「青幫」及「藍衣社」兩組織。在「七十六號」與「青幫」、「藍衣社」的競爭報復中,許多支持汪兆銘及反對汪兆銘分裂運動的人士遭到殺害。「七十六號」、「青幫」、「藍衣社」三個組織,所使用的手段為「刺殺」、「綁架」、「折磨」等方法,使上海陷入恐怖狀態中。 三、南京汪政權的結束 (一)對同盟國宣戰 民國30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此舉對於汪兆銘是一個打擊,因為他認為日本與蘇俄是敵對國家,希望日本會向援助中共的蘇俄宣戰,而反對與同盟國作戰。然而迫於日本的要求,汪兆銘不得已乃於民國32年1月9日對同盟國宣戰。南京政權對日本的貢獻主要有二:其一是配合日本「以戰養戰」的策略,與日本合力開發中國資源,並搜刮民財,以供日本軍需。其二是積極實行「清鄉運動」,破壞國民政府「以敵人後方為前方」的戰略,穩定了淪陷區的秩序。 (二)靜待接收 汪兆銘於民國33年11月10日病逝,其職位由陳公博代理。日本宣佈投降以後,南京汪政權所屬的機關都靜待接收,雖然汪政權尚有60萬軍隊。南京汪政權靜待接收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這個政權是日本統治下的傀儡政權,日本既已投降,這個政權沒有不投降的理由。其二是這個政權中的部分人士,希望用「妥協」的方法與日本周旋,避免中國人民受到直接的迫害,日本既然投降,他們當然希望國家統一。他們之中,部分人士曾經掩護過國民政府的情報人員,自認為有功於抗戰,希望能夠再回到國民政府的懷抱。不過就國民政府和人民的立場而論,他們都是「漢奸」,故自民國34年9月下旬,「軍事統計調查局」人員即開始在南京、上海地區逮捕參與汪政權的分子,至民國35年3月,被捕者達5455人。這些人有的利用各種方法買通承辦人員,得以脫罪;有的則分別被判處死刑或徒刑。部分曾經掩護國民政府工作人員的汪政權官員,雖然自認為可以「將功折罪」,但由於一種痛恨與日本合作的「除奸」心理,致使南京汪政權的人士,都受到嚴厲的懲罰。 四、評 價 促使汪兆銘接受這麼一個悲劇性角色的原因,主要有四: (一)汪兆銘個人對「理想主義」的信念,對民族國家有一種強烈的「道德」責任感,但是他實踐這種道德責任感的方式,卻是一種「英雄式」的自我犧牲。因此,在民國成立以前,他曾攜帶炸彈謀炸清攝政王載灃,被捕以後仍然慷慨陳辭;在民國政局極為艱難的時候,他亦能勇於負起最艱鉅的任務。 (二)民國以來政治史上的兩極化,即「極左」和「極右」的傾向,而汪兆銘本身為「溫和派」的文人,實難立足於其間,故鋌而走險,企圖從其中走出第三條路來。 (三)民國以來的「內憂」和「外患」,尤其是日趨不利的國際局勢,對中國造成極大的傷害。 (四)由於上述三項因素,造成他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態度,即傾向和平、妥協。
|
|
中華科技大學數位化學習歷程 - 意見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