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興老師的教學歷程檔案 - 101-1 資管四甲 供應鏈管理 - 市場上常見的資訊商品類別與舉例
 

企業資訊與管理系
助理教授/日導
羅德興


歷程檔案 Portfolio

    市場上常見的資訊商品類別與舉例

    3-3  市場上常見的資訊商品類別與舉例 本研究整理


    類別

    國內例舉

    國外例舉

    新聞資訊服務

    1. 聯合知識庫

    2. 中央通訊社簡報資料庫

    3. 加拿大與英國路透社

    科學、醫學、生科、軍事等資訊

    4. 科學教育研究資料庫

    5. 歐盟能源科技研究計劃 (SESAME)

    公共事務資訊

    6. 行政院廠商電子詢報價系統

    7. 歐盟立法流程與紀錄 (APC)

    藝文休閒資訊

    8. 國家文化資料庫

    9. 美國PointCast個人化休閒娛樂資訊

    統計資料與市場行情資訊

    10. 主計處統計數據和資料庫

    11. 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

    12. 農產品市場行情資訊系統

    13. 歐盟市場資訊系統 (info92)

    14. 歐盟統計資料庫 (EUROCRON)

    法律資訊

    15. 全國法規資料庫

    16. 歐盟CELEX法律資料庫

     

    請以上述資訊商品為例,說明其供應鏈

    請每位同學按分配的題目繳交習題。

    每位同學的分配方式為:
    (學號後三碼  mod 16) + 1 的那一題;

    請在本頁面用「留言   回覆」的方式繳交 (務必註明學號和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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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7 16:47:請各位同學盡快在本頁面用「留言 回覆」的方式繳交習題
    10-09 02:05:9814d0382009年10月13日據美國《商業周刊》網站報道,彭博新聞社已成功競購《商業周刊》雜誌。這標志著在擁有《商業周刊》80年後,母公司麥格勞-希爾(McGraw-Hill)的全面撤退。儘管交易價格未對外披露,但根據《商業周刊》隱匿消息源報道,該交易總額應在20億到50億美元之間。彭博除了支付現金外,還同意承擔《商業周刊》的債務。此外,彭博還將支付其他費用,如對《商業周刊》工作人員的解雇費用。   麥格勞-希爾方面稱,這一交易有望在2009年四季度完成。而彭博總裁丹尼爾•多克托羅夫則表示,《商業周刊》雜誌可能會更名為《彭博商業周刊》,但他拒絕透露裁員計劃。   2009年7月,麥格勞-希爾公司決定將賠錢的《商業周刊》出售。這本有80年曆史的老牌雜誌,在世界140個國家擁有480萬的讀者。但隨著讀者從傳統的新聞媒體轉向網路,該雜誌的廣告收入不斷下降,並面臨來自彭博等公司的競爭。同時,美國經濟衰退也加劇了雜誌所面臨的危機。據《商業周刊》網站披露,該雜誌每年損失4000萬美元。曾一度有傳聞稱,麥格勞-希爾公司可能將《商業周刊》關閉。   這起出售僅僅是在互聯網的衝擊下,傳統媒體的運營方式遭到挑戰的又一例子。
    10-10 02:54:9814d031 歐盟十五個會員國為強化對抗恐怖攻擊、跨邊境犯罪及非法遷徙之國際合作,於2007年3月28日提出有關資料分享的立法草案,以期歐盟能夠建立一套資料分享的機制與架構。立法草案明確規範了各成員國就資料保護所應給予的等級,其必須保證個人資料保護必須達到與1980年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通過的「保護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及其於2001年通過的附加議定書相同等級。   該立法草案係根據「Prüm條約」而來,其條約簽署背景為2004年馬德里的恐怖組織炸彈攻擊事件,有鑑打擊恐怖攻擊及跨國犯罪之國際合作,歐盟七個會員國於2005年5月27日在德國、比利時及盧森堡邊境的城市Prüm,簽訂了該條約。條約中規定,簽署國之警察及刑事追訴機關執法於恐怖攻擊及跨邊境犯罪時,得向他簽署國處理相關資料之單位請求有關DNA之分析資料、指紋及相關車籍資料。   目前,歐盟資料保護監督機構(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已背書支持建立該機制與架構,並且聲明表示,該架構之建立,仍應注意資料保護的相關事項,在追求資料分享更為便利的同時,應給予人民更為足夠的保護,再者,資料處理的權責單位對於不同的資料類型,也應以不同的方式處理之,越敏感性的資料越應限制其使用目的,並且讓越少人得以接觸。
    10-17 21:02:兩位的方向並不對,請從公共資訊的加值想起。
    10-18 11:11:9814D031:WIPO成員國大會在對過去一年的活動進行審議,並就未來工作達成一致意見後,於2006年10月3日(週二)大會閉幕。此次大會計有183個成員國參加,由菲律賓駐聯合國暨日內瓦其他國際組織常駐代表Enrique Manalo大使主持。 WIPO理事長Kamil Idris博士在閉幕式上,對大會圓滿結束向Manalo大使表示感謝,並對與會代表「單獨和集體,在本次會議期間展現的智慧、堅持政治承諾暨善意,確保大會處理的所有議程項目成功結束」表示感謝,並表示「希望這種良好的決心和承諾精神將持續下去,使WIPO組織能面對未來的挑戰」。 Manalo大使對WIPO理事長的領導能力和代表團的積極參與大會工作亦表示感激。他對會談中的合作精神表示歡迎,並對成員國的「辛勞和勤勉」表示感激。他繼表示,「當然,洋溢會場的善意和合作精神對確保會議成功產生極大的作用。容我直言,會議的積極成果可歸因於各位全體為達成一致決定所作的不懈的努力,特別是關於議程上重要問題的決定」。Manalo大使促請成員國秉持導致使今年大會圓滿結束的勤勉作業和合作的精神,繼續合作和承諾將大會作出的決定在未來取得圓滿成果。 許多代表,包括地區團體的協調人員對大會圓滿結束,和與會人士對所有議程項目達成一致意見,向WIPO理事長和主席表示祝賀。 2006年9月25日至10月3日舉行的會議重點,包括議程的所有文件,可參見網頁(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11023): WIPO成員國大會通過了以成果為基準的2004年至2005年二年期計畫績效報告。理事長Idris博士在關於本項目的一般性辯論結束時,對成員國積極和建設性的討論表示感激,並表示僅有真正聽取各國的期望和所受限制方面的準確的推論意見,才能朝著共同目標取得實際進展。他表示,我們都承諾要打造WIPO的未來,使之成為一個開發和利用智慧財產權體系,作為促進各國經濟和文化財富的全球公認的論壇。 WIPO成員國大會亦注意到2006年前半年重大活動實施的資訊(包括新建築專案的進度報告),並知會成員國2005年WIPO大會所取得的進度。 成員國對於2006年3月以一致意見而締結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新加坡條約)表示支持。代表們對新加坡政府慷慨主辦大會表示感激。新加坡條約統一了商標註冊程序相關的行政程序,並承諾對商標所有權人減收費用,其將於10個國家或跨政府組織批准或入會後生效。各代表團表示,外交會議的圓滿成功說明,WIPO大會繼續在智慧財產權標準制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成員國亦對外交會議的一份由低度開發國家暨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以方便這些國家履行條約的決議案表示歡迎。WIPO已在此方面採取行動。新加坡條約的實施將使各國家和區域商標行政專責機構由簡化的程序(包括電子通信工具)受益。此舉將降低程序性交易費用、增加各國對商標體系的信心,並激勵企業進一步投資和擴充。因此,條約將有助於改進國際貿易與投資環境。 大會通過一項計畫暨預算的編制和後續追蹤的新機制,加強了成員國的作用,並強化了WIPO由從前計畫暨財務執行中取得的經驗間的聯繫。成員國對祕書處實施聯合檢查單元(the Joint Inspection Unit)的各項建議的進展報告(包括逐項職位的審查工作進度)表示歡迎。其亦對祕書處去年為加強預算、監控和管理程序方案提出的一份報告(其中特別包括制定全面人力資源策略、修訂若干人力資源政策、全面修訂採購規則暨程序,和加強內部監督)表示歡迎。 大會同意將WIPO發展議程提案臨時委員會(PCDA)的委任工作再延展一年,並審議PCDA在2006年2月和6月舉行的二次會議期間的建設性討論情形,強調需要繼續就該進程已提交的提案進行討論。大會同意,PCDA將再舉行二次為期五天的會議,以使迄今已提交的所有111項提案進行有次序的深入討論。會中並確認並列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會議上討論的提案清單(進一步詳細決定,參見網頁http://www.wipo.int/edocs/prdocs/en/ 2006/ wipo_pr_ 2006_ 461.html)。 成員國注意到在保護視聽表演方面的磋商現況,暨WIPO理事長已在成員國暨私人業界主要利害關係人間舉行非正式磋商,以確認對未決問題取得進展的手段(ways and means)。這些磋商係以建設性的精神進行。成員國同意將此項問題保留在2007年9月的大會議程中。國際對保護視聽表演人權利的討論始自1990年代初葉。2000年保護視聽表演方面的外交會議在維護表演人對其視聽表演的權利獲得重大進展,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如能通過一項新的法律文書,將能為在傳統媒體和數位網路中視聽著作的國際使用提供較明確的法律基礎,從而加強表演人在視聽業界的地位。此外制定一項國際文書將可對保障表演人權利,避免表演未經授權被用於如電視、電影和錄影等視聽媒體中有所貢獻。大會亦注意到,理事長擬在來年就這些議題舉辦國家和區域研討會的提議,旨在為促進此一領域的國家立法和建立國際共識方面的進展。這些研討會將探討利害攸關的問題暨現行國家立法和合約實際作法上的各種解決方案。 大會同意於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7日舉行一次更新廣播組織權利的外交會議,冀能締結一部保護廣播組織(包括有線廣播組織)的條約。此一決定為最後階段的談判工作制定路線圖,包括舉行二次著作權暨相關權利常務委員會(SCCR)特別會議,「以澄清懸而未決的問題」,並「依照以信號為主的方法,就這項保護的目標、具體範圍暨受保護的標的達成一致意見和敲定最終文本」。SCCR的二次會議將於2007年1月和6月舉行。依據SCCR於2006年5月的會議所作的分別審查網路廣播暨同步廣播問題的決定,此項討論僅限於保護傳統廣播組織和有線廣播組織的問題。詳參網頁(http://www.wipo.int/edocs/prdocs/en/2006/wipo_pr_2006_460.html)。 成員國注意到執法顧問委員會(ACE)的工作,特別是智慧財產權執法各方面的教育和建立認知工作(包括培訓)。2006年6月舉行的第3屆ACE會議中發表的主題簡報可參照網頁(http://www.wipo.int/meetings/en/ details.jsp?meeting_ id=9964)。 成員國就推動WIPO專利法常務委員會(SCP)的討論達成一致意見,該委員會在過去數年主要在實體專利法問題方面進行討論。成員國決定,SCP工作計畫的提案(包括推動方式或採用的提案),可於2006年12月以前提交。提案將以合併形式轉送所有成員國。會議亦決定,大會主席將於2007年上半年舉行非正式磋商,討論擬向2007年9月大會提交的SCP工作計畫的提案暨建議。在此方面,主席將就磋商方式為包容性的,暨舉行全體成員國均參與的非正式磋商會議是否合適作出決定。2007年9月大會將對磋商結果進行審議,俾為2008年和2009年舉行的SCP制定工作計畫。SCP係WIPO討論專利問題的主要論壇。 祕書處亦知會成員國,其將於2006年10月和2007年9月在日內瓦就若干專利問題舉行一系列非正式資訊會議。擬議的課題為研究豁免、標準暨專利、專利制度的靈活性、專利制度中的技術暨政策資訊、國家創新策略和專利暨技術移轉。前二次專題討論會將分別於2006年10月11日和11月29日舉行。 成員國承諾,將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暨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暨民俗跨政府委員會(IGC)的推動工作,並強調加速委員會工作和取得實際成果的重要性。WIPO大會於2005年會議中,將IGC的委任工作再延長二年。新的IGC委任工作根據2003年大會給予IGC的指示,不排除取得成果,包括可能制定此方面一項或多項國際文書。成員國亦對實施2005年大會設立的自願性基金(the Voluntary Fund),以資助經過認證的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觀察員代表參與活動表示歡迎。此項自願性基金(the Voluntary Fund)已吸引了許多方面認捐,可望在12月的IGC會議之前使其運作(關於自願性基金的背景資訊,詳參網頁http://www.wipo.int/edocs/prdocs/en/2005/wipo_ pr_2005_ 422.html)。 大會亦審查了WIPO在保護網際網路網域名稱系統(DNS)的智慧財產權方面活動。WIPO仲裁暨調解中心管理爭議調解程序,依據負責網域名稱暨號碼分配的網際網路公司(ICANN)於1999年12月依WIPO的建議通過網域名稱爭議調解統一準則(UDRP)。中心自1999年12月以來已受理(涉及17,000件網域名稱的)9,000多件爭議案件。中心於2005年受理的案件較前一年成長20%。此一趨勢在2006年上半年持續成長,目前平均每日受理約4.5件新案件,總趨勢持續上揚。成員國亦注意到2002年WIPO大會在關於第二次WIPO網際網路網域名稱進程(the Second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方面所提建議的進度狀況,此一進程乃關於網域名稱和商標以外的若干識別標記之間的關係。負責管理DNS的ICANN刻正就保護國際跨政府組織(IGOs)的名稱暨縮略語的網域名稱系統(DNS)的建議進行審議。 成員國核准了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指定北歐專利組織(the Nordic Patent Institute)(由丹麥、冰島和挪威組成)為國際檢索暨初步審查專責機構。這些機構將特別為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申請案擬製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PCT係可供申請人在多國取得專利保護的一種經濟而有效率的機制)。PCT大會亦審議了PCT改革進程的現況,此項進程旨在確保專利合作條約合乎用戶社群的需求。各國代表亦注意到PCT工作中所布署的資訊技術現況,資訊技術在過去三年將生產力大量提昇。 成員國還批准了一項制定優先權文件數字查詢服務的提案。為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所設立的優先權係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了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目的,對已向一個成員國提交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授予優先權。優先權文件的數字查詢服務係非強制性安排,旨在避免申請人需要在每個其主張優先權的國家提供原始申請案的證明文件。在此方面,成員國通過於2007年年初組成一作業小組,以協助制定必要的程序。 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聯盟大會按照馬德里議定書生效十年後進行審查的規定,審查了核駁程序相關條款。成員國決定,核駁程序的作業令人滿意,不需再做實質修訂。馬德里大會亦通過一項說明性的聲明,准許在未來對核駁程序的作業再作審查。 馬德里大會亦通過了修訂許多管理國際商標註冊體系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共通施行細則。大多數修訂將於2007年4月1日起生效,例如任何人可在此後被指定為國際註冊案代表人的規定修訂。成員國亦通過關於國際註冊從一個國家獨立出來並在另一國家繼續有效的規定的修訂案。這些規定建立了一種簡易程序,使國際註冊的持有人得在新而獨立的國家維持其國際註冊效力。 馬德里大會亦將馬德里體系法律發展工作小組的任務延長,以持續討論是否對馬德里議定書中「保障條款(safeguard clause)」進行審議,並確保此一體系能繼續符合用戶社群的需求。 WIPO管理的馬德里體系提供商標所有權人,可以一種語文(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一套規費和一種貨幣(瑞士法郎),提出單一一件申請案,在多達77個國家和歐盟(EC)取得商標保護。詳參網頁(http://www.wipo.int/edocs/prdocs/en/2006/ wipo_ pr_2006_437.html)。 根據該組織對透明度和包容性討論的承諾,WIPO大會亦同意對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給予觀察員資格。這些國家包括阿拉伯保護智慧財產權聯盟(AFPIPR)、歐洲商業專利服務團體(PatCom)暨3D-貿易、人權暨公平經濟(3D)。被核准觀察員資格的組織會應邀參與WIPO的會議和其他其直接有利害關係的會議。另有9個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因被認為可對WIPO成員國大會的討論提出建設性和實質貢獻,根據2002年10月WIPO成員國的決定准予觀察員的資格。這些組織包括:美國生物技術產業聯盟(ABIA)、瑞士法語區智慧財產權協會(AROPI)、印度工業聯盟(CII)、剛果國家傳統音樂促進理事會(CNPMTC)、EXIT中心-資訊技術商業支援中心、法律暨公共政策研究聯邦協會(The Federalist Society)、日本弁理士協會(JPAA)、國家智慧財產權組織(NIPO)、敘利亞智慧財產權協會(SIPA)。目前有67個跨政府組織(IGOs)、203個國際非政府組織(NGOs)暨40個國家非政府組織(NGOs)享有WIPO觀察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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