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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民文化到公民社會

從公民文化到公民社會  -一項現實的考察
           周陽山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所長
中文摘要
「公民文化」曾經是政治學行為研究中的一項重要概念與研究途徑,在一九七○年代以後漸趨式微。但「公民文化」此一辭彙仍然被普遍使用,其範圍則有所調整,而與「公民性」、「公共精神」等辭彙之意涵,漸趨接近。至於「公民社會」一辭,在台灣已日漸通行,其指涉則因不同之譯名(如「民間社會」、「文明社會」、「市民社會」等)而有所分野。本文嘗試從「公民文化」的概念與研究途徑出發,探索其與「公民社會」間的關係,並就其現實意涵,作一初步的探索。
關鍵詞:公民文化、公民社會、民主鞏固、多元主義、憲政民主。
從公民文化到公民社會-一項現實的考察
一、導言
一九六三年,史丹佛大學教授奧蒙(Gabriel A. Almond)和佛巴(Sidney Verba)合寫了一部名著《公民文化:五個國家的政治態度與民主》(The Civic Culture: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就美、英、德、義、墨等五國的政治文化、公民參與、政治社會化與民主穩定等關係,作了實證性的探究(1)。這項開創性的研究,當時受到政治學界極大的重視。但是從一九七O年代以還,政治文化的研究,卻逐漸衰退。隨後繼起的則是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革命理論(revolution theory)、國家理論(state theory)、政治經濟學(political theory)分析,乃至理性抉擇(rational choice)、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等研究途徑。但是奧蒙等人所使用的「公民文化」一辭,卻並未消失,其指涉卻已有所變遷。本文將從「公民文化」的概念出發,分析其基本內涵與分析路徑,進一步將檢討此一概念與日受重視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概念之間的關係,再就其在當前台灣的現實意義,作一推究與探討。
二、公民文化的指涉與分析途徑
在《公民文化》一書中,奧蒙與佛巴指出,現代社會的公民往往被期待要介入政治活動,並積極參與。而且公民往往被假設是由理性而非情緒因素所導引,在進行決策時則是資訊充分,經過審慎的理性計算。這種「理性-行動者」(rationality-activist)的政治文化模型,與「公民文化」模型有甚多重疊之處。但除此之外「公民文化」還包括了其他的內涵。(2)
「公民文化」是一種參與型(participant)的政治文化,其中政治文化與政治結構是互相配合的。這種參與型的政治文化,並未取代臣屬型(subject)與鄉土型(parochial)的政治文化。(3)相反的,在個人參與政治的過程中,他們並未放棄本身的臣屬型與鄉土型的取向。換言之,臣屬型與鄉土型的取向是與參與型的取向互相配合的。非參與型的,或傳統型的取向,限制了個人的政治承諾(commitment),使其變得較為和緩、中庸。基於此,在「公民文化」中儘管樂於參與的政治態度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但其他非政治的態度,諸如信任他人,一般性的社會參與,也很重要。這些較傳統型的態度,結合了參與型的取向,使得一種平衡的政治文化得以呈現,其中固然有積極參與、介入與理性的一面,也有被動、傳統與鄉土的另一面,兩者得以保持平衡的狀態。(Almond & Verba, 1965, p.30)
奧蒙與佛巴將政治取向設定為四種:(一)整體體系(system as general subject)、(二)投入(input objects)、(三)產出(output object)、(四)自我參與(self as active participant)。參與型的政治文化是以上四者皆具備。臣屬型的政治文化僅具整體體系及產出取向,但是欠缺投入及自我參與取向。鄉土型的政治文化則是四種取向皆缺。(Almond & Verba, 1965, pp.11-26)
台灣大學的胡佛教授在〈政治文化的意涵與觀察〉一文中,(4)指出奧蒙與佛巴的分類是以決策及執行的過程為主要的考慮,根本忽視統攝性文化與結構性文化對政治體系所產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奧蒙等人的研究架構又將整體體系與決策及執行過程放在一個平面上觀察,因而造成統攝、結構與功能等三類政治文化在層次上的混淆,卻不能細察政治文化的不同類型與相互間的關係。究其因,這是因為西方民主國家(其實主要是英、美)在國家統合與政體規範上相當穩定,較少嚴重的分歧,所以特別著重政治過程與功能的分析,重點放在公眾利益衝突的調和與解決,但卻忽略更為根本的統攝型的認同取向,如國家認同、愛國情操等方面。(胡佛,1998,pp.9-10)
事實上,奧蒙以後從事相關研究的學者,如李帕特(Arend Lijphart)等人也指出一般學者過於偏重英、美經驗的缺憾。李帕特提出有別於英美多數決式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的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其指涉的對象,即是在統攝型文化層面,有基本文化與國族認同分歧(包括語言、宗教、文化),如比利時、奧地利、南非等。(5)在這樣的民主體制下,單單藉助政治過程中的利益分配與衝突解決方式,無法解決政治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尤其是想藉助多數決的決策體制解決問題,也是緣木求魚。相對的,在這些多元而分歧的社會(plural society)中,必須藉助雙元國會(bicameralism)、區域自治(segmental autonomy)、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少數族群否決權(minority veto power)等多元的制度設計,方能化解因基本認同歧異而衍生的政治衝突問題。換言之,以英美經驗為中心的公民文化研究,若要擴展至其他基本認同歧異的社會,必須著重統攝性與結構性文化等層面。而在衝突解決的政制設計方面,也應有別於「多數決制」的制度化經驗,作多元化的探討,否則將無以解決根本的認同與共識問題。事實上,英國對北愛爾蘭、蘇格蘭、威爾斯等地所採取的特殊統治與決策型態,以及西班牙在巴斯克、加里西亞、卡特羅尼亞等地區所採取的高度自治方案,(6)均凸顯了協商民主制的基本精神。這也充分說明族群共識與系統維持對民主穩定的重要性。
三、公民文化與公共精神
上述的公民文化研究途徑,如前所述,在一九七○年代以後已漸趨式微,但是「公民文化」這一概念,卻仍然為學界所普遍接納。達特矛斯(Dartmouth)學院社會學教授保丁(Elise Boulding)在一九八八年出版的《建立一個全球公民文化》(Building a Global Civic Culture)一書中。(7)對「公民文化」一辭,做了簡要而清晰的界定:
公民文化代表著一種模型,在其中吾人分享共同的空間、共同的資源、共同的機會,並且負責管理在陌生人群(company of strangers)之間的互動關係,而這些陌生人群將構成一個公共體(the Public),藉著這種互動關係創造出一種共同公益(common public good)的觀念,雖然我們這些分享著共同公民文化的人,絕大多數終其一生都不會認識同一文化中的其他人,但是維持這樣的公民框架,都有其共同利益,……。(Boulding, 1988, pp.1)
上述的定義,強調的是公民文化的「共同性」與「公共性」,以及「公益」的特質。它與奧蒙等人的界定有其共通之處,但顯然較為寬泛,也較為淺顯易懂。
四、公共精神與公民性
與上述定義相類似,哈佛大學教授普特南(Robert D. Putnam)在其名著《使民主運轉起來》(Making Democracy Work,1992)一書中,(8)檢視了奧蒙等人的「公民文化」研究,著重公民結社與文化層面的分析,不過他選擇的是「公共精神」一辭(civic-ness,或譯為「公民性」,在本文中兩者通用),並採取四項指標以衡量義大利不同地區的「公民性」,亦即:
(一)讀報率。報紙在義大利是涵蓋社區事務最廣泛的媒體。讀報是公民對社區事務是否感興趣的重要標誌,而且各地區的差異頗大。
(二)社團生活的活躍程度。在義大利,體育運動俱樂部是最普遍的社團,其參與比例可視為公民參與的重要指標。
(三)公民投票的投票率。由於義大利法律規定所有公民必須在選舉時參與投票,因此投票率並非「公共精神」的可靠指標。而關係到重大公共政策(如離婚合法化、反恐怖主義、核能等),且無投票強制性規定的公民投票,則可視較為純粹的指標。
(四)「特別支持票」指數。在一九九○年代初期以前,義大利的全國性選舉,係採完全比例代表制,所有選民均對政黨投票,再依各黨得票比例分配議席。但除此之外,選民也已在選票中表達對某位候選人的特別支持。在「恩-從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盛行的地區,這種「特別支持票」特別普遍,此一投票率被視為檢測個人化,宗派化與恩從關係的可靠指標。
普特南的研究成果十分豐碩。他發現在公民性強的地區社團生活十分活躍,大部分的居民都通過報紙了解社區事務,他們為公共事務所吸引,不因個人化的恩從關係而受影響。他們彼此信任、遵守法律。他們相信政府,也願意與自己的對手達成妥協。這裡的民眾與領導人的關係是平等的,社會網路和政治網路的組織方式,則是水平型而非等級化的。
至於公民性薄弱的地區,其組織方式則是等級化而非水平式。公共事務被當成是「別人的事務」。政治參與的動機是個人化的依賴、恩從關係或私人的貪欲,而非集體的公共目標。這裡的民眾對社會、文化社團活動的參與甚少,私人的目的往往取代了公共的目標,腐敗更被視為常態。
普特南的分析若放在當今的台灣,我們恐怕不會覺得陌生,甚至會感到相當貼切。當今台灣政治中的貪腐、陰私、恩從關係、買票文化,乃至樁腳網路等現象,其實正與義大利公民性薄弱的地區異曲同工、如出一轍。如果我們借用普特南的研究架構與分析工具,當可清楚地了解:在台灣民主化的發展歷程中,公民性的薄弱與公民文化的缺憾,不僅影響到民主的品質,而且也造成公民社會的疲弱、缺乏自主性,並造成嚴重的泛政治化現象。換言之,公民文化與公共精神的不足,正是公民社會的主要缺憾所在。
香港中文大學教授石元康在〈市民社會與現代性〉一文中,就東歐各國在民主化過程中訴諸公民社會(石教授將civil society譯為「市民社會」),做了細緻的分析:
在這些國家中,政治上的觸角延伸到每一個領域中去,因而,獨立於政治的自主及自發性的社會不再存在。訴諸市民社會這個概念的目的就是要再建立一個獨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社會。只有建立一個這樣一個具有自主性的社會,人們才可能與政治對抗。(石元康,1997,p.57)
如果我們回顧解嚴之初的台灣,公民社會(當時有不少人將之譯為「民間社會」),就帶有強烈的「與政治對抗」的色彩,強調民間的自主性,並反對威權統治。但是在過去兩、三年裡,當政黨輪替完成,台灣進入所謂「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階段後,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卻受到嚴重的挑戰,許多原先在威權時代扮演異議、挑戰性角色的社團與個人,卻轉型而為新政權的化妝師、護航人。或許有人會說:「既然政黨輪替了,台灣人已經當家做主了,我們總該給執政者一些掌聲,多一些鼓勵、少一些批評。」有些知識份子在過去威權時代一值扮演與政治對抗的角色,現在卻強調「適度的政治權力慾也是健康的」、「應該支持執政黨,多給政府一些機會」。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讀完石文的下一段話,就可看出其中的困境。他指出:
即使在建立了民主政治之後,一個獨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社會仍然應該存在下去,泛政治主義,以及由它所導引出來的不民主及不自由才可能被避免。(石元康,1997,p.57)
如果我們將這段話與最近政府查扣報刊、搜索媒體,藉「國家安全」之名起訴報人等作法做一對比,當可深深體悟「一個獨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會」,實係抵拒任何一個泛政治、不民主、不自由的政權威脅的關鍵所在。捨此之外,民主制衡與民間自主均將無以為繼。此一基本原則,也充分說明「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之間,實應保持適度的分際。「政治社會」是一個政治競爭的場域,在極權主義與威權統治的時代,「政治社會」為當權者所壟斷,與政權高度重疊。但在進入民主化與自由化階段後,「政治社會」中則出現了政黨競爭與政治競賽。此時「公民社會」應獨立於政治之外,卻不應再成為某一政治勢力的泛政治化工具。以南韓為例,在過去威權統治時代,異議人士金大中普受「公民社會」反對力量的支持,扮演著對抗威權政體的領航角色。但在金大中當選總統、掌握政權之後,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力量(如工運、學運等),卻又站在金大中政府的對立面,而且與「政治社會」保持適當的區隔,維持著自身的獨立性與自主性。這正是「公民社會」自主力量的具體展現,也是值得台灣學習的經驗
進一步,我們將就「公民社會」在當前台灣的不同指涉及其意涵,作一現實性的分析。
五、公民社會的在當今台灣現實意義
在過去二十年間,civil society一直是台灣學界與政界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在中文學界裡,曾先後出現四個不同的譯名,亦即:(9)
(一)以財產私有與市場經濟為主要特色的「市民社會」。這在過去五十年的台灣並不缺乏,但是,由於過去國民黨政府實施的民生主義平均化政策(egalitarian policy),以及長期以來對左翼工運、社運進行有效的壓制,台灣始終未能出現成熟的左翼政黨和支持社會主義的強大群眾力量。迄今,葛蘭姆西(A. Gramsci)所謂的「文化霸權」(cultural hegemony)爭奪戰,在台灣也並未大擅勝場。基於此,在台灣,政治社會中的政治爭執主題,始終環繞在統獨、本土化、民族主義及族群意識等層面,卻未能深入左-右對峙的意識型態場域,就「個人-集體」,「自由-平等」、「市場競爭-社會正義」等課題,作深入的論辯。「既無左翼可言,何來新中間路線?」的困境,也就不言可喻了。
(二)以社會自主與人民抗爭為主軸的「民間社會」。這在過去三十年的政治反對運動中頗為突顯,「後美麗島的民間社會」這類論述,也曾一度在社運中受到矚目。但是曾幾何時,當反對運動者走進國會和議場,龐大的黑金轉輪和樁腳政治,逐漸吞噬著昔日抗爭者的精力和理想,而民間社會相對於威權體制所展現的抗議精神,也就逐漸隱晦不現了。不過,台灣的經驗並非獨特,在共黨解體後的東歐,也曾面臨著類似的困境。波蘭「團結工聯」的式微與華勒沙的快速失勢,即其先例。倒是台灣在歷經憂患之餘仍不斷湧現的生命力與意志力,卻充分反映著民間社會的希望與生機。
(三)以法治秩序與限制濫權為主旨的「文明社會」。這是台灣一向缺乏,也是西方議會民主最重視的憲政民主傳統。過去在專制權威時代,台灣是有「法制」(戒嚴傳統下的惡法亦法)而無法治(以憲政權威、人權保障和有限政府為規範原則)。而在自由化與民主化的年代裡,卻變成了「選擇性的執法」和「選票為大,造反有理」。換言之,解嚴後台灣的民粹政治提供了短線的權力操作和「錢權交易」的充分空間,讓各類政治掮客、黑金浪人和投機大亨在法律邊緣遊走。其結果則是,政治場域的野蠻、粗暴、殘酷、污穢,早已不堪聞問,使「文明社會」蒙上層層的陰影。
(四)以公民意識與憲政共識為前提的「公民社會」。這正是一個多元主義社會(pluralistic society)的基本內涵。但是由於缺乏前項「文明社會」的基本素質,「公民社會」自然也就失其根基。換言之,儘管我們自認為已具備民主發展的經濟條件,卻忽略了同樣重要的文化與制度成因。基於此,雖然台灣已出現了多元化的社會階層、族群意識和財富分配,而且民間也不斷湧現豐富的競爭力與創造力。但是,台灣仍然只是一個「多元分歧的社會」,卻不是一個有著基本憲政共識、法治規範和自由秩序的「多元主義社會」。
正是由於「文明社會」與「公民社會」發展的條件嚴重不足,而「市民社會」又呈現著意識型態單一化、政策扁平化與議題空洞化的困境,台灣「民間社會」所呈現的則是活力充沛、動能無限、民心浮躁卻又擾嚷不安的複雜面貌。而政治場域中自然也就充斥著民粹性的動員與抹黑式的文宣,其結果則是:一方面,部分狂熱的群眾不斷被政治社會所動員,形成兩極對立態勢;而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選民卻感到疏離、無趣、灰心,最後也就只有選擇政治冷漠一途了。
綜而言之,缺乏「公民文化」中的公民精神與公共性,導致台灣民主運作中普遍的宗派化、個人化與「恩-從關係」的傾向。而公民社會本身條件的不足、缺乏自主性,無法擺脫泛政治化的干擾,則導致政治社會中的紛爭不斷,而且不斷的消耗有限的社會與經濟資源,最後則形成民間普遍的政治疏離與倦怠感。這正是台灣進入「民主鞏固」期的危機所在!
注釋:
(1) 手邊引用的Civil Culture版本,係1965年由Boston的Little Brown所出版。
(2) 見Civic Culture,pp.5-30。
(3) 「臣屬型」文化亦譯為「子民型」文化。「鄉土型」文化亦有譯為「教區型」文化或「地方型」文化者
(4) 輯入胡佛著(1998),《政治學的科學探究》,第二卷,《政治與文化》,台北:三民書局,頁1-38。
(5) 見A. Lijphart,(1968), The Politics of Accomodation, Berkeley:University of Colifornia Press.
(6) 最近有一些學者(如Alfred Stepan)提出federacy的概念,分析如西班牙、芬蘭(歐蘭群島)等經驗,以彰顯此種在大多數地區採行單一制,另一方面在少數族群地區實施高度自治的政治體制。
(7) 本書係由紐約州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於1988年出版。
(8) 本書於1992年由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出版。中譯本是由王列、賴海榕譯,江西人民出版社於2001年出版。
(9) 本節部分內容,揭引自周陽山撰(1999.12.11),〈從民間社會到多元主義社會〉,《中國時報》,第十五版。
參考書目
一、中文
1.卡諾伊著(杜麗燕、李少軍譯)(1995),《國家與政治理論》,台北:桂冠書局。
2.石元康撰(1997),〈市民社會與現代性〉,輯入劉軍寧等編,《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北京:三聯書局。
3.帕特南著(王列等譯)(2001),《使民主運轉起來》,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
4.周陽山撰(1999.12.11),〈從民間社會到多元主義社會〉,《中國時報》,第十五版。
5.胡佛著(1998),《政治文化與政治生活》,台北:三民書局。
二、英文
1.Almond, Gabriel A. and Sidney Verba, (1965). The Civic Culture, 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2.Bogdanor, Vernored., (1987). 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
3.Bottomore, Tom ed., (1983). A Dictionary of Marxist Though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Boulding Elise, (1988). Boulding a Global Civic Culture, Syracuse: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5.Fine, Robert and Shirin Rai ed., (1997).Civil SocietyDemocratic Perspective, London:Frank Cass & Co Ltd.
6.Keane, John, (1988).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London:Verso.
http://capstaipei.org.tw/article_20020420_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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