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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的精神與時代意義

公民社會的精神與時代意義
星島環球網 www.stnn.cc2009-02-03
  摘要:作為相對獨立於政治國家和自由市場之間的重要社會公共領域,公民社會有其特有的價值追求與功能表達。公民社會的精神就是公民社會所持有的價值與信念。公民社會的精神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與靈魂所在。公民社會所倡導的志願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約精神、自治精神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構建具有顯著的時代價值與深遠的社會意義。

  公民社會的精神就是公民社會的基本信念和價值追求。公民社會的精神是公民社會的靈魂所在,是公民社會的價值體現,是維繫並支撐公民社會健康發展的核心要素。作為一種相對獨立於政治國家和自由市場之間的社會公共領域,公民社會所彰顯與倡導的基本精神包括:志願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約精神和自治精神。

  一、志願精神

  志願(voluntary),即自願的、主動的、自發的意思。“志”,即心之所往;“願”,是情之所願。“志願”具有兩層基本的含義:一是實現某種價值的意願;二是一種自發的行動。志願行動就是公民在實現或追求某一公共價值(在這裡,公共價值不僅包含諸如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公共秩序的維護等公共利益方面的東西,也包含對人類真、善、美的追求等。)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自發自願的行為。志願行為是以利他性和互助性為價值指向的,是個人對生命價值、對社會和人生的一種積極態度。志願行為是公民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是公民個體參與社會治理,建立美好社會,實現美好生活的一種行為表現。

  公民社會是由具有公民責任的公民所共同構建的,每個公民都是公民社會中具有社會責任的平等一員,都對公共價值的實現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公民社會從其誕生那一刻起,就將利他、同情、互助、信任和參與作為其行動的起點,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是公民個人基於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善心為鄰居、社區和社會提供的一種援助行為,如“一助一結對服務計劃”,“扶貧接力計劃”,“文化、衛生、科技三下鄉活動”,“保護母親河綠色行動營計劃”等。)作為公民參與公共生活,促進社會進步的一種重要方式。筆者認為,作為公民社會的一種精神要素,志願行為或志願精神所展現的價值與時代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意識的培養與養成。對於公民社會而言,積極的公民意識是公民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公民意識對公民社會猶如血液對人體一樣重要。參與各種志願活動,有助於加深公民對社會和自身社會角色的理解和認知,有助於公民認識和把握作為公民個人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從而促進公民意識的養成與提升。

  (2)公民對公共生活的熱忱與關注。志願行為能夠消除公民對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冷漠與消極情緒,能夠強化公民的公共責任和公共意識,使公民在公共生活領域能夠超越自我,並表現出其應有的熱忱與關心。在公共治理領域,志願行為能夠使公民深刻感受和體認公民個人的社會責任,使公民更多地關注公共生活。同時,志願行為還是培養公民精神的搖籃和途徑,而積極的公民精神是公民社會所必不可少的。

  (3)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合作與信任。馬克思說過,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的一切活動都處於社會關係的網路之中,在這一網路中,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顯得如此重要,因為它不僅是聯結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紐帶,更能將人們帶到一個互相行善的公共生活之中。正如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所指出的,志願性的團體是免費的民主大學校,是所有成員均可以從中學到團體生活的理論,並培育人們在更高層次、更大規模上參與和合作的社會資本。因此,以利他主義和奉獻精神為指向的志願行為,不僅有利於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與協作,更有利於促進彼此之間的相互信任。美國學者弗蘭西斯·福山曾強調人與人之間信任的極端重要性。他認為,最高的經濟效益不一定能由理性的利己主義行為來達成,反而由個體所組成的群體共同努力才容易達成,因為“,這些社會成員之間存在著共同的道德觀,使他們合作起來更顯效率”[1](P30)。

  (4)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的積極意義在於:一是傳遞愛心,二是傳播文明,三是促進社會進步。志願行動不僅能夠為社會和他人提供關愛和幫助,而且還能夠使志願者自身得到鍛鍊,思想境界得到昇華,這種“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是促進社會和諧的精神力量,是推進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動力。從某種意義上說,和諧社會就是一個充滿志願精神的社會,志願精神、志願服務以及由此派生的各種志願服務網路和組織體系已經成為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www.stnn.cc
二、人本精神

  人本主義(humanism)源自於拉丁文hu2manitas。humanitas最早出現在古羅馬西塞羅和格利烏斯的著作中,意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解釋是:Hu2manism指一種思想態度,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主要意義。美國《哲學百科全書》認為,人本主義是指承認人的價值或尊嚴,以人作為萬物的尺度,或以某種方式把人性及其範圍、利益作為課題的哲學。

  人本主義的形成和產生有其歷史根源。早在西元前5世紀,希臘興起了人本主義哲學思潮,開始了以人為中心,研究人、反思人自己的探索歷程,逐步確立了人是萬物主體的認識論和價值觀。普羅泰戈拉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的命題。歐洲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的人文學者們主張以人為中心,肯定人的獨立性和理性,強調人的價值和作用,認為只有人才是“宇宙的精華,萬物的靈長”。他們主張把人從神的統治下解放出來,反對“禁欲”主義,主張個性解放,肯定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鼓勵人對自然的征服與駕馭,頌揚人的權威。18世紀的歐洲啟蒙運動,掀起了第二次思想解放的高潮,啟蒙思想家們主張重視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得的權利和利益,強調重視人權,珍視生命的價值,提出“自由、平等、博愛”和“科學”、“理性”的思想。19世紀工業革命以後,以康得和費爾巴哈為代表的哲學家提出了“人本學”的概念,認為“人是自然界的本質,是理性、意志和愛的三位一體”,強調人的存在與價值,強調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確立了人的主導地位。20世紀中葉,人本主義則以人權主義的形式錶現出來,要求從人性的角度思考問題。

  從人本主義理念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來看,人本精神就是以人為中心和準則的哲學精神,它強調和重視人的存在與價值,強調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強調把人當作世界的最高存在,一切從人出發,尊重人的生命、價值、意志及本能的意義。

  公民社會是精神文明與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公民意識的覺醒和公民對多元生活的追求,是公民社會興起與發展的動力與政治基礎。當代公民社會的重要特徵與意義就在於公民在公共治理中主體地位的確立和公民自主、自立、自治能力的發揮。重視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崇尚人性和人的尊嚴,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權利,發展人的個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公民社會的重要思想基礎,也是公民社會的一種價值追求。

  公民社會應當是一個充滿人性光輝的社會。公民社會所崇尚的人本精神對於公民社會的建構與運轉而言,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有學者指出,人本精神的核心價值在於:第一,點亮人性的光輝;第二,回歸生命的價值;第三,共創繁榮和幸福。作為公民社會的一種價值理念或意識形態,人本精神的意義和作用在於:

  (1)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中,把保護人的自由、平等、尊嚴、權利作為法的基本準則,強調人性尊嚴,重視人的權利和利益,確保生命的尊嚴與價值。

  (2)在公共治理中,把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一切從人出發,注重人性,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作為公共治理的核心。

  (3)在人類行為上,把追求人性的“至真”“至善”“至美”,作為人類行為的道德目標和追求,這對點亮人性光輝,弘揚人性美好與光明的一面具有重要意義。

  (4)在公共生活中,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互助,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這對於建立美好、繁榮、和諧的社會至關重要。

  公民社會是一個處處彰顯人本精神的社會,人類社會最終的追求目的就是為人類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與條件,公民社會就是人類為創建更加美好生活狀態的一種努力和行動過程。www.stnn.cc
 三、法治精神

  法治的概念源於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2](P199)在《政治學》一書中,亞裏士多德論證了“法治”優於“一人之治”的諸多理由。從古希臘和古羅馬開始,西方的先哲們就非常重視法治問題,將法治作為民主和自由的基礎,並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積極踐行這些主張。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個概念。“法治”所強調的是一切要依法而治;強調法律應真實反映人民意志,合乎社會正義;強調法律應體現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促進和維護社會的協調與秩序;強調人權本位,主張法律應有助於促進人的幸福和善德;強調自由、民主、平等。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政治理想,法治為人們描繪了這樣一幅美好的圖景:在那裏,人性得到張揚,人格得到尊重,人權得到保障,人的生存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在那裏,充滿了公正、平等、自由和正義;在那裏,個人和社會的關係達到最大限度的協調和統一。可以說“,法治”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理想,也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價值追求,法治是推動人類社會不斷前進和走向完美的動力和條件保障。

  無論是作為一種政治的意識形態,還是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法治都是整個人類社會智慧發展的結晶。法治精神所表達的實質意義在於社會公眾對法宗教般的虔誠和真摯的信仰,一種視法為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一種樂於為法獻身的激情和勇氣,一種普遍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如我國著名法學家蔡樞衡所說:“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擁護法律的勇氣和毅力,經過相當時間,便可形成一種風氣。風氣既久,便會變成習慣。這種習慣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實現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將這種習慣稱作條件的。”[3](P154-155)

  公民社會是人類政治生活民主化和法治化進程中的必然產物,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法治的社會,是不可能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公民的;而沒有民主意識和法治精神的公民,更不可能構建出一個健全的公民社會。因此,法治是公民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是公民社會的精神支柱。

  公民社會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是一個踐行法治的社會,也是一個弘揚法治精神的社會。作為公民社會的精神要件,法治精神所展現的價值與時代意義體現在:

  (1)“法律至上”的觀念。法治精神意味著人們對法的忠誠和信仰,對法律權威的高度認同。法律至上就是在公共生活中,人們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權力;遵守法律而不是服從於個人權威;尊重法律,強調並維護法的尊嚴。“法律至上”的觀念和公民對法的權威的高度認同,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真正走向法治化所必須具備的一種品質。

  (2)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充分尊重。強調人權,強調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護是法治的首要命題。法治的使命在於:在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使人的主體性價值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使人的內在需求和整個社會的公共追求能夠達到高度的統一;使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使國家、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能夠保持一種和諧狀態。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充分尊重,將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和人性尊嚴納入法律的保護範圍,把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最終的目標追求,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是法治社會的象徵和基本要求,也是一個國家和社會走向法治化的思想保障。

  (3)理性辦事的原則。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是“最高的理性”。“法治”的作用還在於它能夠為公眾提供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為人們提供活動的規範。人人守法,事事依法,這對維持一種良好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確保一個社會健康、和諧、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4)對法的信仰和敬畏。從精神層面上講,法治還意味著人們發自內心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神聖性的敬畏。法治的精髓就在於人們對法的信任、信心和尊敬。正如伯爾曼教授所說:“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仰,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于一種深切而又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4](P43)“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5](P15)很顯然,當人們對法律有著宗教般的虔誠與信仰時,人們才能從內心真正地尊敬法律,才能心悅誠服地遵守法律,才能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發揮法律的應有作用。因此,公民對法律的崇拜和敬仰,是建立法治國家所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

  (5)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化。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和法律這種特殊現象的觀點、看法、情感、態度、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法律意識是社會執法守法的潛在精神動力。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它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它形成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落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護一個民族的精神。”[6](P20)可以說,良好的法律意識是一部最高效力的法律。因此,公民法律意識的養成與強化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重要前提條件。www.stnn.cc 四、契約精神

  “契約”一詞由拉丁語contractus發展而來,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它強調的是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的合意,其特徵為選擇締約方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和選擇締約方式的自由。契約理論最早源於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屬於經濟關係的範疇。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16、17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又將契約觀念由經濟觀念闡發為一種社會的和政治的觀念,契約思想遠遠超出經濟關係的範疇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成為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有力的思想武器,西方社會也由此逐步實現了從身份社會到契約社會的轉變。

  契約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理性選擇。契約是一種規則,也是一種道德,更是一種精神。從契約關係和契約原則中衍生出來的自由、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就是契約精神的集中體現。從契約的起源和契約思想的發展軌跡,我們不難發現,契約精神的實質內涵與價值主張為:(1)主體意識。強調契約主體的自主意識和獨立意識。(2)權利意識。強調權利至上和契約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對等。(3)平等觀念。強調契約主體地位的平等。(4)自由觀念。強調社會主體在締結契約時意志的自由表達。(5)民主意識。強調契約的達成應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6)法治意識。(7)寬容和妥協。強調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妥協和自我意志的限制。

  契約是人類文明的產物,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契約思想經久不衰並且能夠在經濟.政治與社會生活領域發揚光大的原因,就在於契約關係所具有的自由、平等、權利等精神氣質,就在於它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人們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就在於它符合人們對和諧與秩序的追求。因此,自啟蒙運動以來,社會契約論就成為西方民主政治與憲政建設的理論基礎和精神武器,成為公共生活領域必不可少的準則與品質之一。所以,西方人認為,契約對社會生活太重要了,一個國家可以暫時沒有政府,一個城市的市長可以虛席以待,但生活中一刻也不能沒有契約。契約和契約精神是現代文明的核心表現,缺少契約精神,市場經濟就不會產生和發展;缺少契約精神,自由與平等只能是特權階層享受的一種奢侈品;缺少契約精神,法治與民主將是天方夜譚或純粹的裝飾品。可以說,契約精神是人類社會能夠從野蠻走向文明,由落後走向繁榮,由專制走向民主,由不自由走向自由,由衝突走向和諧的基石和思想源泉,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的精神動力。梅因在關於人類發展的論著中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在有一點上是一致的..在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種權利義務上那種相互關係形式的就是‘契約’。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7](P96-97)。在當代社會,契約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精神,一種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

  公民社會實質上是一個契約社會,是一個以契約為基石的社會。契約是人類公共生活的一種必需,是維持社會共同體的一種必要。可以斷定,沒有契約,就不可能產生多元化的社會團體;沒有契約,就難以形成多元互動的生活空間;沒有契約,就難以維繫錯綜複雜的各種社會關係;沒有契約,個人及群體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總而言之,沒有契約就沒有公民社會,契約是公民社會產生與發展的重要條件,契約和契約精神所強調的意思自治、權利神聖、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基本思想與公民社會的理念相契合,成為公民社會的重要價值與精神追求。

  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象徵和公民社會恪守的重要價值理念,契約精神對於正在邁向公民社會的中國社會而言,具有革命性的意義。www.stnn.cc
  (1)公民權利意識的強化。在公共生活領域,契約不僅是規範社會秩序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公民先在權利與自由的訴求。契約理論從個人主義出發,主張人是獨立的個體,享有獨立的權利,認為個人有行動自由的權利,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強調權利至上。契約意識和契約精神是中國公民社會構建中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是中國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思想保障。對於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傳統且“臣民意識”濃厚的國家而言,公民權利意識的缺乏是影響我國政治民主化進程和公民社會構建的一個重要因素。契約精神和契約意識的培養,有助於公民權利意識的養成,有助於公民權利的維護與保障。公民權利意識的強化與養成,已經成為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一項艱巨而崇高的任務和使命。

  (2)公民與政府責任意識的養成。契約關係的核心就是契約主體間權利、義務、責任的平衡與互動。契約關係的確立就意味著契約主體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必須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契約不僅強調自由意志,更強調契約主體的責任。契約可以強化我們對自身行為負責的責任感。公民社會是一個充滿各種契約關係的社會,有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契約關係,有團體與團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也有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公民個人而言,公民應對自己的行為選擇負責;對社會團體而言,各社會團體要對自己的團體行為負責;對政府而言,政府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對權力的委託者———公民負責。契約意識和契約精神的意義和價值就在於它有助於培養人們的責任意識和自律精神,有助於公民責任意識的養成,有助於政府責任意識的強化。公民與政府責任意識的養成,是中國走向公民社會的思想保障。

  (3)公民誠實守信品格的培育。契約代表的是一種文明、一種信用。契約本身就是一個承諾,是對未來關係的一種約定。恪守信用是契約雙方必備的一種品質,也是每個人立足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種無形資本。大到社會的正常運作,小到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互動,契約已經成為人與人交往的道德基礎,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沒有契約,就沒有信用,沒有信用,就沒有和諧。契約意識和契約精神的缺失是我國目前存在各種信用危機的重要根源之一。契約精神的弘揚和契約意識的培養,有助於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關係的建立,有助於公民誠實守信品格的養成,也是建立誠信社會及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www
  五、自治精神

  根據《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解釋,自治是“指某個人或者集體管理其自身事務,並且單獨對其行為和命運負責的一種狀態。”“更狹義地說,它是指根據某個人或集體所特有的‘內在節奏’來讚譽自主品格或據此生活的品格的一種學說。”[8](P745)筆者認為,自治可從兩個層面加以理解:一是個體意義上的自治,即法律賦予公民個人所享有的作為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二是社群意義上的自治,即作為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全體組成人員所享有的自治權利(筆者認為,社群意義上的自治包括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行業協會的自治、城市的社區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以及各種社團組織的自我管理等)。個人自治主要是通過單個具體的自然人來實現的,社群自治則是通過社群的集合體共同行使的。公民自治是公民社會的一種存在形態,是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覺維權、自我發展的一種社會管理模式。公民自治是公民社會參與公共治理的一種形式和途徑,是公民社會成熟的一種標誌。公民自治的價值與功能就在於它在國家公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設立了一道防護屏,在國家和自由市場之間開拓了一塊平衡與緩衝地帶,能夠防止公權力的膨脹和公權力對公共生活的不當干預,能夠激發和調動社會的活力和積極性,能夠維護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公民社會是公民社會組織高度自治的社會。獨立、自主、自律、自治是公民社會的重要特徵,也是自治精神的核心體現。公民社會所秉持的自治理念與自治精神,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構建和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具有重要的意義。

  (1)公民民主意識和民主精神的培養。民主意識是公民自治的思想源泉,是實現公民自治的思想保障。沒有民主意識,正義與自由就會受到傷害;沒有民主意識,公民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沒有民主意識,公民的公共責任感就難以形成;沒有民主意識,社會就難以抵制和抗衡公權力對公共生活的侵害;沒有民主意識,就會導致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冷漠。民主意識與公民自治之間是一種相互依存與相互促進的關係。公民自治強調公民對公共生活的關注,強調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強調公民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強調公民在公共治理中的責任。因此,公民自治能夠培養公民對公共事業的熱忱與責任感,能夠培養公民的社會正義感,能夠培養公民的民主意識和民主精神。

  (2)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公民自治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公民社會組織進行自我管理的過程。自治就是通過公民的自律、自主、自覺、自願,來實現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公民自治強調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強調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強調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公民自治能夠培養公民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能夠培養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意識,能夠培養和提升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能力,能夠提升整個社會的自治能力。在當今社會,社會自治能力是一個社會的“穩定器”,是一個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的重要條件,社會自治能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和諧與穩定的重要標準。

  (3)公民參與意識與參與能力的培養。公民參與是公民自治的基礎和動力,是公民自治得以實現的形式與途徑。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公民參與,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公民自治,公民自治正是在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下發展起來的。公民參與推動了公民自治,公民自治強化了公民的參與意識,促進了公民參與能力的提升。目前我國城市社區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的實踐充分證明,公民自治能夠增強公民的參與意識,能夠激發和調動公民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能夠鍛鍊並提升公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準。

  (4)民主政治的建立與完善。公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也是建立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托克維爾在對美國民主進行考察之後認為,美國民主賴以存在的條件有三個:一是獨特的地理環境,二是美國的法制,三是在鄉鎮自治基礎上所形成的民情。[9]公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生長的沃土,公民自治能夠為公民的利益表達提供多樣化的渠道,能夠為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提供活動舞臺,能夠有效制約和監督公共權力。公民自治已經成為當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自治對推進和完善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政治具有積極的意義。

  (5)社會的穩定與繁榮。公民自治是社會秩序與社會繁榮的“穩定器”和“推進器”。公民自治能夠培養出健康的公民道德品質;能夠促進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理解與相互尊重;能夠化解社會矛盾與社會隔閡;能夠形成社會包容與合作的精神;能夠養成社會與集體的責任意識;能夠促進共同體的穩定與繁榮。公民自治對於社會的健康、穩定、和諧、繁榮與可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人需要一種精神,社會也需要一種精神,精神是支撐和推動一個社會前進與發展的動力源泉。公民社會的精神是公民社會的靈魂和精神支柱,是公民社會的活力與生命力所在,是公民社會的光輝所在。我們有理由堅信:公民社會的精神將引導和推動人類社會不斷走向美好與繁榮。(文/党秀雲)



  參考文獻

  [1]弗蘭西斯·福山《:信任———社會道德和繁榮的創造》,北京:遠方出版社,1998

  [2]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

  [3]蔡樞衡《:中國法理自覺的發展》,北平:河北第一監獄,1947

  [4][5]哈德羅·J·伯爾曼《:法律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

  [6]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7]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8]戴維·米勒等《: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9]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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