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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中考講義-中國現代史

    壹、鴉片戰爭
    一、鴉片戰爭失敗的原因
    鴉片戰爭之原因雖極複雜,而其主因則係英人最初在華所受之不平等待遇,積怨既久,無以洩憤。至林則徐之強繳鴉片,僅係導火線而已;加以宣宗斷絕英人一切貿易,絕其生路,乃不惜訴諸武力,以逞其素所企求之希望。至於清廷之所以戰敗,除軍勢強弱外,尚有其他原因,茲略言之。
    ()國人之闇於外情
    中國為數千年閉關自守之國家,其傳統思想深入人心,對外國之社會人情,茫然無知,科學與新式火器更不知究為何物?驟遇大變,籌措乏術。英人初陷定海,裕謙奏進剿英夷摺,稱英夷有四無慮。其一即「該夷大砲不能登山施放,夷力不能遠刺,夷人腰硬腿直,一即軸倒。」甚至最通夷務之林則徐亦認為:中國之「茶葉、大黃兩項為外夷所必需,果能悉行斷絕,固可制死命而收利權。」
    ()武器之不敵
    當時中國所用之武器,除一般之刀矛弓矢外,不過西元十七世紀之鳥槍、檯砲之類,須用火繩燃發,射程不遠,運轉不靈,不敵英國新式槍砲之猛烈。所以各處城邑雖有守備,亦不能擋英砲之轟擊。觀當時戰爭記載,大多歸咎我砲射程不準,敵砲猛烈之所致。浙江巡撫劉韻珂奏鎮海失守情形:「英兵由招寶山口開砲闖入,欽差大臣裕謙親督官兵堵禦,無如夷砲猛烈不能抵擋。」至於雙方水師比較,更相懸殊:「蓋彼之船寬有三、四、五丈不等,長有二十、三十、四十丈不等,厚有尺餘,較我國兵船及閩廣大號商船均大至倍蓰,又彼之船布篷鐵錨,機關便利,在大洋中行止甚速,隨處可以寄泊,我之船箬篷木椗,在大洋必須擇地而泊,此皆我之所不敵者也。」加以「既無諳習之武員,又乏管駕之水勇」,海軍自非英人所敵。陸軍之調動更不靈敏,援浙軍係臨時招募,援粵義師又多遊勇惰卒,聞砲聲即潰,是以雖多英人十倍之眾,而終無濟於事。
    ()疆吏之儒弱
    其著者為兩廣總督琦善,初則盡撤廣州守備以媚英人,復受威嚇而暗許香港。他若伊里布之株守不前。奕經之虛驕致敗,奕山、楊芳之因循苟且,均為致敗之由。至如余步雲之一再棄城潛逃,國家大局焉得不壞。
    ()漢奸充斥
    英軍至華,地理不熟,日惟收買漢奸供其驅使,戰爭期間對英軍幫助甚大。奕山初至廣州奏稱:「夷匪專用小恩小信收拾人心。省城大小衙門俱有漢奸探聽信息,轉送夷人,每紙賣銀二十圓。」此後戰爭奏報中多有漢奸助攻引路接應記載,無怪英人在南京和約中規定中國不得治罪奸民。「南京條約」簽定後,給事中董宗遠批評寬宥漢奸之不當:「試以被誘漢奸言之,彼所犯者叛逆重罪,夷所由蹂躪我國者皆使為之嚮導,為之內應,中國之民恨不食其肉而寢其皮,若概從寬宥,在在皆夷之巡邏,昔猶負漢奸之罪名 ,今公然防戍之敵卒。」
     
    二、檢討分析
    鴉片戰爭發生的原因,除了中國禁煙等因素外,還有以下三個原因:
    ()國際社會的觀念不同
    中國在政治上是孤立的國家,並未加入所謂的國際社會團體。在鴉片戰爭發生以前,西方各國雖然與中國有通商傳教的事實,但是除了俄國之外,都未曾與中國簽訂任何有關通商修好的條約。俄國因為與中國在西北國境上經常發生爭議,先後與清廷在康熙28年(1689年)訂立「尼布楚條約」,康熙32年(1693年)訂立「北京通商條約」,雍正5年(1727年)訂立「恰克圖條約」。此外,與西方各國都是無約國,即使如葡萄牙的租領澳門,也是沿襲明代已成的事實,在當時尚與清廷無條約關係。
    所謂平等的國際社會觀念,本是近代歐洲的產物,但中國自古以來,便已構成了一個天下統於一尊的世界國家觀念。因此,對於西方各國派來請求通商修好的專使,一概以貢使看待,對於互派公使駐京,平等交際的請求,一概嚴詞拒絕。
    ()經濟生活的觀念不同
    在鴉片戰爭前中國與外人在通商制度之不合理處,主要有以下三項:
    1.稅則不可靠:中國向來對於商稅的徵收,不若田賦規制的謹嚴。稅吏的額外苛索,成為不可拔除的惡習。外國商人初到中國時,因為語言隔閡,一切情形皆不通曉,稅吏對於他們的額外苛索自然更甚。
    2.商埠的限制:清初,外國商人大都皆以廣東為集中地點。廣東的大小官吏,自然有特別發洋財的機會。有時外國商人不堪那種額外苛索之苦,改向閩浙的廈門、寧波等處圖發展,但是這些地方的大小官吏也想發洋財,對於外商的待遇也是一樣,甚至於額外的苛索更重,因而廣東仍為外商的集中地。清政府因為防範夷人的不測,也不願夷商竄擾到廣東以外的地方。
    3.公行的專利:公行是壟斷當時中外貿易之團體,是廣州對外貿易各「洋行」聯合組織之總稱。其制度之由來,係起於康熙41年(1702年)之「官商」,又稱「御商」。其性質係由官廳指定一人總覽 對外貿易,初見於舟山、廈門,此後廣州亦有此種「官商」出現,其人為一鹽商,因曾納銀42000兩,故得享有此對外貿易之特權。康熙42年(1703年),廈門「官商」合組一公會。會員人數限定為八人至十人,以壟斷進出口貨物,此即廣州公行之前驅。
    廣州公行成立於康熙59年(1720年)1126,是日廣州各洋商歃血為盟,訂立規約,互相遵守。其目的專為劃定價格而設,雖非由於政府命令,然官吏每藉此以抑制外國貿易之行動。惟因外商及其他散商之反對,第二年即被廢止。乾隆25年(1760年)以洋商潘振成等之請求,復行設立。乾隆36年(1771年)英人以3萬鎊賄當道,加以負債過鉅,內部不協,又被裁撤。至乾隆47年(1782年),再度恢復。此後直到道光22年(1842年)南京條約簽字,未再中斷。
    廣州洋行數目,通稱為十三,即所謂「十三洋行」。始於明代,清時名義上雖仍稱為「十三行」,而實際營業者並不一定與此數字相符。多者如康熙59年(1720年)之十六行,乾隆22年(1757年)之二十六行。少者如乾隆46年(1781年)之四行,乾隆55年(1790年)之五行。洋行之組織,每一洋行之負責人,謂之「洋商」,亦稱「行商」,另外尚有通事、買辦、管店、司事,及工役等人,皆受其指揮約束。一個行商除其本名與行名之外,尚有一對外通稱之商號,而稱為某官,本名因人而異,行名商號則多世代沿用,父子相同。中國官府遇事均直舉其本名行名,外國商人則皆稱其商號。再一般行商,大都捐有官職,所以含有半官、半商之性質。各洋行之間復有「行首」,或總商之設,係殷實洋行居心公正者得政府許可,率領眾商總辦洋行事務。行商之主要任務,就政府而論,係承包稅餉,因此時常受到官廳之苛迫,而總商則為勒逼之對象。     
    公行的任務不但外人輸入貨物,須由其評價及買賣,並且成為政府與外商間的傳遞機關。貨物的納稅報關,固須由公行經手,即外商要向中國政府有所陳訴,也不能自由進稟,必須由公行代呈,否則政府不予受理,政府對於外國商人的行動,也責令公行監督,於是公行成為政府與外國商人間的重要機關。廣東之官吏為管理及防範夷人起見,總督李侍堯遂有「防夷五事」之建議:一、禁夷商在省住冬。二、夷人到粵令寓居洋行管束。三、禁借外夷資本,並僱請漢人役使。四、禁外夷雇人傳遞信息。五、夷船收泊處,應酌撥營員彈壓稽查。此後歷任總督,遞有增補,對外人之防範,遂日益加密。每逢中外間發生一次爭執,必有一次「防範外夷章程」之訂定或補正。道光14年(1834年)又因英吉利「夷目」不遵舊章,「要想與天朝疆吏書信平行」,發生嚴重糾紛。廣州大吏恐舊令日久玩忽,漸成具文,於是有道光15年(1835年)正月總督盧坤「防範夷人章程八條」之呈進,其要點如下:
    一、外夷護貨兵船不准駛入虎門以內。
    二、不准夷人偷運槍砲及私帶番婦水手至省。
    三、夷船引水買辦,應由澳門同知發給牌照,夷人不得私雇。
    四、夷船雇用民人應明定限制。
    五、夷人至廣州應居於夷館,不准擅自出入。只准於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在附近之花地海幢寺遊散一次,每次不得過十人,限申刻回館,不准在外住宿飲酒。又夷人入口貿易貨船得泊黃浦,或在省城澳門,往來通信,只准用無篷小三板船。如有夾帶違禁貨物及砲位器械即行驅逐。
    六、夷人具稟事件,應一律由洋商轉稟。
    七、夷船進口,應由洋商輪流具保,一切交易貨物、請牌、完稅等項,均由認保洋商承辦。
    八、夷船在洋私買稅貨,應責成水師查拏。
    歐洲自封建制度崩壞以後,所謂重商主義久已成為國民經濟的生活中心,到了西元十九世紀,工業資本主義日益發達,更視國際貿易為國民經濟生活的命脈。在中國,對於國際貿易則視之為懷柔遠人的政策,並非國民經濟生活所必需,若「夷人」不守約束,侵凌中國的政教,便應閉關絕市,以嚴夷夏之防,所以對於外商動輒以奸夷視之。
        ()法律的觀念不同
    釀成此次戰爭的直接糾紛問題,就是圍禁商館;勒令具結;因林維喜案禁止供給英人柴米等幾件事,英人對於這幾件事皆認為強暴非法,但在林則徐及當時的中國人士,則認為是合法的。
    英人以為法律與命令當有分界,政府隨便的一個命令,不能立刻構成新罪名。法律上行為的責任,應該只限於當事者,不得隨便加諸當事者以外的關係人。構成法律責任的事實,當具有充分的證據,不得專憑一方的說辭,在犯罪的事實未明確以前,不得隨便剝奪人的身體自由權,或危及其生命。英人由此觀念來判斷林則徐的行動,所以無處不覺其強暴非法,例如:勒令具「貨盡沒關,人即正法」的甘節,是隨便可以入人於罪;圍禁商館,斷絕柴米食物的供給,是不待責任事實的明確,隨便將責任加諸一切外人,無故剝奪外人的身體自由權,危及外人的生命所以都是不合法的行動。但是,在中國君主專制政體之下,皇帝的諭旨可以構成新法律,可以變更舊法律,官廳的命令、行為,只要得到皇帝諭旨明白認可或默許,也可以成為法例;帶有欽差大臣的關防者,尤可以「便宜行事」。至於法律上行為的責任問題,更有「連坐」的規定,連坐的範圍往往漫無限制,一人犯罪,連累一家;一家犯法,牽連一村一鄉,甚至族誅。
     
     
    貳、英法聯軍之役
     
    一、戰爭原因
    ()粵民之仇英與廣州入城問題
    初林則徐在粵曾組織團練,激勵民氣,此後其勢力日盛,自組「平英團」(時人謂:老百姓怕官,官怕洋人,洋人怕老百姓), 專以仇殺外人為能事。廣州以開港較早,粵民執二百年舊例,氣勢洶洶,堅拒外人入城之請。
    ()修約之爭
    依照「南京條約」之規定,咸豐4年(1854年),中、英商約屆十二年修改之期,英使提出要求十八條,其要點如下:一、公使駐京。二、准英人自由至內地貿易、遊歷。三、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四、兩國官吏會晤,用平行禮節。五、修改稅則,准鴉片進口。六、各式洋錢,均准按照分兩、成色、輕重行用。七、准英人購買土地建築房屋。八、保護英人生命財。九、減輕廣東茶稅。十、准英人如約進入廣州城。
    文宗認為其「所開各條,均屬荒謬已極,必須逐層指駁,以杜其無厭之求。」但允秉公辦理民夷相爭案件、覆減上海欠稅、及廣東茶稅,仍命赴廣東與粵督會商。
    ()亞羅船事件
    咸豐6年(1856年)9月,有持逾期香港護照懸掛英旗之亞羅號(Arrow)商船自廈門駛泊黃埔,巡河水師登船搜索海盜,拔英旗棄置甲板,廣州英領事巴夏禮(Henry S. Parukes 向葉名琛抗議,雙方發生衝突。並提出最後通牒如下:一、禮遣水手。二、正式道歉。三、擔保以後不在有同類事件發生。四、限二十四小時內答覆,逾期則作為談判決裂。
    ()西林教案
    咸豐6年(1856年)2月,廣西西林縣令張鳳鳴捕法神父馬賴(Pere Auguste Chapdelaine),用站籠站死,法國命葛羅(Baron Gros)為全權專使,率海軍東來。
     
    二、英法聯軍之役評價
        英法聯軍乃鴉片戰爭之延續,並無新意義,不過是外人欲擴大商業權益,並進一步與中國接觸而已。中外之交往,並非壞事,通商之擴大,為禍為福,全在如何適應。談判之初,如能處置得宜,戰禍本不致發生,可是和戰不定,一誤再誤,輕其所重,而重其所輕,例如:公使駐京、內地遊歷,於我無傷也,卻予以峻拒;鴉片入口、免除釐金,有關社會民生者也,而恬然受之。至於捕拏和使,自損威信,終至京師淪陷,俄竊北疆,人謀不臧,實為主要原因。
     
     
    叁、自鴉片戰爭至英法聯軍期間清廷外交政策之檢討
     
    清廷對國際政治認識的偏差,此係指就近代外交制度與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其最著者為拒絕接受主權平等的原則。其次是過份地信賴道德的約束力量及重視人際關係。中國傳統的士大夫大都認為儒家的道德規範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同時也認為透過人事關係可以影響政府間的決策,因而易於忽視國際政治中的若干重要的現實問題。如國家利益等外交觀點。再次就是把外交與通商視為一事,鴉片戰爭之前,中國固完全以朝貢通商的眼光來看西方國家,鴉片戰爭以後,清廷以粵督加欽差大臣銜來處理中國對外的關係。
    第二是這些封疆大吏因昧於外交慣例和不能以現實政治觀點衡量國家利益,其拒所不應拒和允所不應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拒絕派遣全權代表與外國使節進行談判
    依照外交慣例,一國代表在參與國際交涉時,應持有其元首簽字和用印的全權證書。在當時中國則認為有褻瀆皇帝威權的意味,此為中國政府所不願出具者。清代雖有欽差大臣制度,其性質則與西方的全權代表有很大的差異,因為清代的欽差大臣並無西方全權代表所接奉的詳細訓令,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步驟,他所收到的常為籠統的命令。
    ()堅拒外國使節駐京
    中國不肯接受常駐使節的外交慣例,早在乾隆58年(1793年)英使馬戛爾尼提出交換駐使之請時,即被認為「心懷窺測」和不合「天朝體制」而遭嚴拒。
    ()覲見皇帝的禮儀問題
    中國堅持任何人均須向皇帝行跪拜之禮,清廷認為外使入覲如不行跪拜之禮,為有關國體榮辱的大事。外國人則認為如行此種禮儀有自己國為中國之附庸的含義,因而亦不肯遷就。
    ()清廷官員拒絕與外國官員與人民發生直接聯繫的問題
    這本係根據《禮記》而衍出的「人臣無外交」的理論所造成者,咸豐8年(1858年)2月,英、法聯軍攻陷廣州之後,英、法、美、俄等四國代表希望能在上海與清廷所派欽差大臣談判,乃以照會致大學士裕誠。清廷不僅拒絕所請,且裕誠以「人臣無外交」為藉口,用咨覆兩江總督何桂清轉知的方式,給予四國代表一個間接的答覆。
    ()允諾最惠國待遇
    此即一國取得新惠,則其他有條約關係的國家即可一體均霑的辦法。這個後來給中國帶來無窮損失的條款,卻是當時中國所甘願給予的。兩江總督耆英建議清廷指出:如不准別國同享新惠,則將來可能勾結英國侵犯中國;如英國不令他國共享新惠,則「彼已自啟爭奪之機」,最好是「將計就計」、「因勢利導,一視同仁」,且因而可將聚集一處之夷船散之五處,如此則「其勢自渙,其情自離」。
    ()允諾領事裁判權
    此對中國之司法與行政完整有極大之破壞,但當時則不作如是觀。清廷的想法是:「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因而在當時不僅不認為是損失,且頗取其便利。
    ()允諾協定關稅
    此對後來中國的經濟發展為害至鉅,不過當時中國基於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觀點,並無保護關稅之概念,反而認為此為便捷可行之法。
     
     
    肆、義和團與八國聯軍之役
     
    一、反動勢力的解剖
    從光緒24年(1898年)到光緒26年(1900年)的夏間,可稱為維新變法的反動期,反動的事實以所謂「戊戌政變」開幕,以義和團大鬧北京收場,就反動勢力的構成而論,上自西太后,下至小百姓,都包括在內。約略分之有三:一、握有重權的親貴(利用拳匪排外的人)。二、一般士大夫階級(鼓吹拳匪排外的人)。三、失業的群眾(拳匪)。這三種人雖然都包括在這種勢力以內,但就他們反動的心理上或精神上來解剖,卻不盡相同,分別言之,約有以下四端:
    ()民族的自尊
    甲午戰後,一部分醒悟的人士,固然知道現在所遇的外族不是往時的外族可比,但在大多數拘泥於舊歷史觀念的人,卻以為現在的洋人依舊不過是以往匈奴、契丹、吐番、回紇等邊疆外族,中國雖然一時在武力上受了逼迫,洋人終究是要受我們的聖教感化的。
    ()公共的積憤
    從鴉片戰爭到中日戰爭,中國累次受到外國勢力的壓迫,加以當時的基督教徒驕橫跋扈,動輒恃其後面的帝國主義勢力,干涉中國的民政,所謂數十年的積憤,無可發洩。
    ()生活的不安
    自五口通商以後,外國的經濟勢力侵入,中國的舊式工業受到了壓迫,失業的人漸次增加。加以累次對內、對外用兵,因軍費、賠款、橫征暴斂而來的負擔加重,軍事完結後,兵勇的解散、潰卒的流亡均造成社會問題。光緒皇帝即位以來,天災(主要為水災、旱災)不絕,擴大失業人民的數量。
    ()政爭的陰謀
    自戊戌變政以來,西太后痛恨光緒皇帝、康有為、梁啟超等人,一般依附西太后謀得政權的人,也和西太后一樣的心理。康有為、梁啟超的逃走,是由於外國人的救護,後來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倡立「保皇會」,外國人予以保護,於是由恨康有為、梁啟超之心而遷怒到外國人身上去了。
     
    二、東南自保運動
    清廷既對外宣戰,粵督李鴻章乃領銜偕兩江總督劉坤一、鄂督張之洞等人的互相協議,視光緒26年(1900年)524以後之上諭為偽詔,不應命,並與駐上海各國領事商訂「保護東南章程」九款,中外互保。其主要內容有:
    一、上海租界歸各國公同保護,長江及蘇杭內地均歸各督撫保護,兩不相擾,保全中外商民人命產業為主。
    二、上海租界公同保護章程,已另立條款。
    三、長江及蘇杭內地,各國商民教士產業,均歸南洋大臣劉坤一、兩湖督憲張之洞,允任切實保護。並移知各省督撫,及嚴飭各該文武官員,一體認真保護。現已出示禁止謠言,嚴拿匪徒。
    四、長江內地,中國兵力已足使地方安靜,各口岸已有各國兵輪者,仍照常停泊,惟須約束水手等,不得登岸。
    五、各國以後如不待中國督撫商允,竟至多派兵輪,駛入長江等處,以致百姓懷疑,藉端啟衅燬壞洋商教士人命產業,中國不認賠償。
    六、吳淤及長江各砲臺,各國兵輪切不可近臺停泊,及緊對砲臺之處,兵輪水手亦不可在砲臺附近操縱,彼此免致誤犯。
    七、上海製造局、火藥局一帶,各國兵輪勿往遊弋駐泊,及派洋兵巡捕前往,以期各不相擾。此局軍火,專為防剿長江內地土匪,保護中外商民之用,設有督撫提用,各國毋庸驚疑。
    八、內地如有各國洋教士及遊歷各洋人,遇偏僻未經設防地方,切勿冒險前往。
    九、凡租界內一切設法防護之事,均須安靜辦理,切勿張皇以搖人心。
     
    三、辛丑和約的簽訂
    北京失陷,清廷命全權大臣李鴻章、慶親王奕劻負責與各國談判,光緒27年(1901年)725日簽訂「辛丑條約」十二款,主要在懲辦禍首及賠款。
     
    四、影響
    ()庚子事變為中國人民不堪外人之壓迫,而群起反抗的民族排外運動,故不惜以血肉之軀,與洋人砲火相抗,其行動雖愚,然其愛國精神可嘉,但經此事變,我全部屈服,其影響最大者,厥為民族自信心的喪失。
    ()世界輿論都一口咬定義和團行動野蠻,便貿然斷定中華民族是半野蠻民族。義和團之亂,是世界各國對中國民族觀感的轉捩點。
    ()東南互保運動以後,各省督撫之權力,更漸增加,形成半獨立的局面,對清末及民國初年的政治都有影響。
    ()凡屬有志救國之士,莫不對滿清政府表示絕望,一齊走上革命的道路,使革命運動憑添了許多生力軍。 
    ()俄人乘義和團變亂時,進兵強佔中國東北,激成英日同盟,終至發生日俄戰爭,東亞國際形勢改觀,而中國東北從此成為世界的火藥庫。
     
     
    伍、自強運動失敗的原因
     
    ()缺乏積極而長遠的目標
    1.自強運動只限於對西方器物技藝的模仿,忽視西方制度及文化思想在某些方面或整體上優越性的事實。
    2.自強建設事業在地域的分布上,只限於沿海的少數幾個城市,各省廣大的內地絕少受到影響,熱心倡導自強建設的督撫,亦只限於少數人。
    3.在自強建設的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完全缺乏一套全盤而長遠性的規劃。
    4.在自強建設的同時,未能推動大規模的教育計劃,以供應各項自強事業所需的人才,並由此提供一些新的觀念與技術。
    5.自強事業在經營上常表現出許多腐敗的現象,完全缺乏近代西方企業經營中競爭與研究發展的觀念。
    ()缺乏推動自強的領導機構 
    1.自強運動的三十多年間,政權實際均在慈禧太后之手,她對實際社會的了解,實在有限,對世界的情勢,尤缺乏深入的認識。
    2.清季自強運動實際的主持人物,是幾個主要省份的督撫,如: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楨等人,在其所轄的省區之內,對於模仿西方船砲及其他技藝方面,稍稍做點事情。
    ()主持自強運動者的知識受到限制
    1.曾國藩:只承認中國船砲不如西洋,其外交原則不外「忠、信、誠、篤」四個字,採取這種原則,去和西方各國交涉,焉得不吃虧。
    2.李鴻章:其所從事建設的,也只限於學習西方的科學技藝,以及一些輕工業與交通建設,可惜的是,他仍然沒有機會去研究國際法,只能在對外國的態度與交涉的技巧上有進步,但對外國所佈的圈套,依然無法識破。
    3.左宗棠、沈葆禎等人,其世界知識都不如李鴻章。
    ()守舊派的反對
    大多數的知識分子,及朝中的主政者,對於一切洋務都反對、都仇視,其中大學士便是這派的代表(反對同文館招收正途學習天文算學)人物,而有志之士,受到眾論,瞻顧而不敢涉足。他們反對建築鐵路,及一切官營或官商合營的事業。
     
     
    陸、新政失敗的原因
     
    ()慈禧太后不肯放棄權勢
    舊黨既不滿新政,而慈禧復以政權之爭銜恨於德宗,遂相結合,扺制新黨。時榮祿以直隸總督節制北洋三軍,慈禧乃與榮祿密謀。
    ()康有為的維新學說,褻瀆了聖典,觸犯了經生文人的眾怒。
    《新學偽經考》說《周禮》、《逸禮》、《左傳》及《詩經》之〈毛傳〉,凡劉歆所欲爭立學官的,都是劉歆的偽經,這部書的作用,是想藉此打倒盛極一時的漢學。〈孔子改制考〉說孔子作《春秋》寓有改制創作的大義微言在裡面,堯舜不過是孔子所託的人物,經典中所稱堯舜的盛德大業,都是孔子理想所構成。
    ()因為變法的推行,破除了許多既得利益者的權益和獲取利益的機會。
    例如:裁汰冗官,在北京要裁併詹事府、通政司、光祿寺、鴻臚寺、太僕寺、大理寺六個衙門。在外省要裁去湖北、廣東、雲南三個巡撫,及河東總督、糧道、鹽道。其中廢八股文、變更科舉,影響士人獲取功名,反彈更大。
    ()結果及影響
    1. 給予青年知識界思想上一種刺激。
    2. 給予反動勢力一股更堅定的自信心。
    3. 促成滿漢種族惡感的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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