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機系的翼類拎老師: - 108-2 航空法規 - 200311 航空法規教材 (含HW)
 

航空機械系
約聘助理教授/航維中心品管組組長/日導
林仲璋


歷程檔案 Portfolio


關於我 About Me

200311 航空法規教材 (含HW)

有關3月11日航空法規上課教材,請自此處下載:ep.cust.edu.tw/108-2_CAR_0311.pdf

補充資料: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修改: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

Home Work
請說明若要新成立(籌組)一家從事國際定期航線的航空公司,其營運團隊之組成...須具備何種條件?
回答時請說明引用OO法律(或OO規則)第O條第O款。

繳交時間:
3月24日(二)2400時前。
繳交方式:回覆本文方式繳交作業。
注意:回覆時請先寫下妳(你)的學號

全部共 30則留言
03-12 12:41:10524A135。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 2、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
03-15 19:59:10624A042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5 20:01:10624A025。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1.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5 22:50:10624A022。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5 23:28:10624A045: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5 23:28:10624a027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5 23:28:10624a027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5 23:30:1062bp004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5 23:44:10624A001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三條/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2.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款: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5 23:45:1062BP032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6 13:04:10624A020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6 19:54:10624A046: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00:03:10624A040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03:16:10624A043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
03-17 06:15:10724A138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14:10:10624A032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18:28:10624a031 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20:08:10624A044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 2、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
03-17 22:40:10624A063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22:40:10624A063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申請資格條件: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22:42:10624A024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7 22:45: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 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 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 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有以上條件方登記
03-17 23:10:留言...
03-17 23:11:1052bp027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資格條件: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 2、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
03-18 00:17:留言...
03-18 00:19:10624a058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18 12:38:10624A023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25 11:57:1052bp011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25 12:03:1052BP034 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03-25 14:34:1052BP034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其申請資格條件 1.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2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2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60架次以上,最近2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2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2.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公司具新臺幣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登入帳號密碼代表遵守學術網路規範


文章分類 Labels


最新文章 Top10

中華科技大學數位化學習歷程 -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