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機系的翼類拎老師: - 108-2 航空發動機 - 200310 航機二乙 航空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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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 航機二乙 航空發動機

有關3月10日教材請至本處下載:ep.cust.edu.tw/108-1_AE_200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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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何謂:OPP
答案應包含:(1) OPP的全名;及(2) 使用上的限制。
繳交時間:3月16日(一)2400時前。
繳交方式:以回覆本文方式繳交作業。
注意:
1. 修乙班課的同學,請於這裡回覆。
2. 回覆時請先寫下妳(你)的班級學號
3. 填寫之前請確認妳(你)的修課班級是否正確。

全部共 22則留言
03-11 09:25:留言...
03-11 09:26:航空二乙 10724A119 王書鐸(1) Owner Produce Part,OPP 配製零件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
03-11 09:33:航機二乙 10724A108 鄧光驛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稱為 OPP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12 22:30:留言...航機二乙 10724A094 吳育昇 (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5 22:05:航機二乙10724A113黃柏睿 (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5 22:08:航機二乙 10724A102 莊岳諭 (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5 23:45:航機二乙 10724A083 陳宣皓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簡稱 OPP (2)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15 23:47:航機二乙 10724A105 彭昱傑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簡稱 OPP (2)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16 14:10:航機二乙 10724A114 魏瑞烜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簡稱 OPP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16 14:51:航機二乙 10724A078 張友政(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6 16:03:航機二乙 10724A097 沈宗緯(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6 17:12:航機二乙 10724A080 蔡昀有 (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6 18:11:留言...
03-16 18:13:航機二乙 10724A123 王柏翔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簡稱 OPP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16 18:14:航機二乙 10724A116 林冠宇 (1)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
03-16 22:02:航機二乙 10724A077 鄧靖耀 配製零件( Owner Produce Part,OPP) 在維修、小修理或小改裝所依據之資料已佐證航空產品已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情況,則為民航局所接受。接受之資料可用於配製件證明其符合適當的適航標準,當接受之資料用來佐證該件已符合法規需求且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構型,則可視為民航局所接受
03-16 22:03:航機二乙 10724A100 邱鈺婷 配製零件( Owner Produce Part,OPP) 在維修、小修理或小改裝所依據之資料已佐證航空產品已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情況,則為民航局所接受。接受之資料可用於配製件證明其符合適當的適航標準,當接受之資料用來佐證該件已符合法規需求且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構型,則可視為民航局所接受
03-16 22:22:在維修、小修理或小改裝所依 據之資料已佐證航空產品已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情況,則 為民航局所接受。接受之資料可用於配製件證明其符合適當的 適航標準,當接受之資料用來佐證該件已符合法規需求且恢復 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構型,則可視為民航局所接受
03-16 22:25:航機二乙 10724A112 尤宣雅 在維修、小修理或小改裝所依 據之資料已佐證航空產品已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情況,則 為民航局所接受。接受之資料可用於配製件證明其符合適當的 適航標準,當接受之資料用來佐證該件已符合法規需求且恢復 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構型,則可視為民航局所接受
03-16 22:25:航機二乙 10724A115 林翊臻 配製零件( Owner Produce Part,OPP) 在維修、小修理或小改裝所依據之資料已佐證航空產品已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情況,則為民航局所接受。接受之資料可用於配製件證明其符合適當的適航標準,當接受之資料用來佐證該件已符合法規需求且恢復至原始或適當的改裝構型,則可視為民航局所接受
03-16 22:44:航機二乙 10724A125 林泊瑄 (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簡稱 OPP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03-22 00:54:航機二乙10724a096劉晉丞(1) Parts Produced by Owner or Operator,稱為 OPP (2)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配製之產品,其製造必須符合原始型別設計以供 其維護或改裝用於自已的航空器。該產品及適航文件僅可用於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空器上,不能用於公用零件或借用零件合約中使用,需遵守民航法第二章之維修管理第四節適航維修管理規定第21條,也就是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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