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青教學歷程網站 - 都市計畫與設計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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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一、一般規定
    第27條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第28條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
    第29條申請人依法律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第30條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第37條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使用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二、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第31條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1、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2、增闢必要之通路。
    3、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
    4、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第32條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第33條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第34條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地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變更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第35條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1、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2、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3、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4、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5、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第42條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前項核定計畫附有條件者,應於條件成就後始得辦理變更編定。
    第42-1條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第46條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三、變更為建築用地
    第35-1條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1、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2、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3、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面積在○.五公頃以下。
    4、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5、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四、變更為交通用地
    第36條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供道路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五、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38-1條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經縣(市)政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公告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經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有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一併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1、已接受政府其他安置計畫者。
    2、自有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內土地者。
    3、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或建築物與
     
    六、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第41條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七、變更為墳墓用地
    第43條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內公立公墓之更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
     
    八、變更為遊憩用地。
    第44條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保育綠地設置原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依前項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基地臨接道路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第44-1條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既有合法之工廠,得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將毗連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用地?(A)甲種建築用地(B)乙種建築用地(C)丙種建築用地(D)丁種建築用地【98不動產經紀人】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得變更編定為何種建築用地?(A)甲種建築用地(B)乙種建築用地(C)丙種建築用地(D)丁種建築用地【97不動產經紀人】
    有關非都市土地容積率最高上限規定,下列何者有誤?(A)甲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B)乙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C)丁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D)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100建築師】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之比例為何?(A)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二十(D)百分之三十【100建築師】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幾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A)一公頃(B)二公頃(C)三公頃(D)五公頃【100建築師】
    ◆依據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原則,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之土地,可以變更編定為何種使用地?(A)甲種建築用地(B)乙種建築用地(C)丙種建築用地(D)丁種建築用地【100建築師】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水利用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B)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建蔽率及容積率由經濟部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定使用地完成後應報請內政部備查【100建築師】
    ◆除依產業升級條例外,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時,下列何者正確?(A)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住宅區(C)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D)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100建築師】
    ◆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開發許可之申請規模,仍須依開發許可之相關程序辦理。下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分區及用地變更規模條件,何者有誤?(A)申請開發社區計畫達50 戶土地面積在1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C)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D)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者,應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97建築師】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多少以上者,應變更為鄉村區?(A)一公頃(B)三公頃(C)五公頃(D)十公頃【97建築師】
    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住宅社區居住人口之核算方式,以每人多少平方公尺的住宅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A)三十(B)三十二(C)三十六(D)四十【97建築師】
    【八、居住人口數之核算,依每人三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標準計,又依每四人為一戶核算戶數,並據以計算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需求】。
    非都市土地規劃申請為工業區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一律必須劃設20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B)設置二條獨立出入交通聯絡道路,其主要道路路寬不得小於10公尺,緊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4.5公尺(C)留設總面積30%之面積地區做為保育區,且不得改變地形地貌(D)得設置住宅社區,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之5%為原則【100建築師】
    【七、工業區周邊應劃設二十公尺寬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
    第一項所稱隔離設施應以具有隔離效果之道路、平面停車場、水道、公園、綠地、滯洪池、蓄水池等開放性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為限。
    工業區之開發得免依總編第十七點規定留設保育區。
    八、工業區應依開發面積、工業密度、及出入交通量,設置二條以上獨立之聯絡道路,其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十五公尺。前項聯絡道路其中一條作為緊急通路,其寬度不得小於七公尺。
    工業區得設置住宅社區,設置規模應依居住人口計算。但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區內扣除公共設施後總面積之十分之一。
     
    ◆污水處理廠(設施)於非都市土地變更作業流程中,應於何時程興建完成?(A)雜項執照申請前 (B)雜項使用執照取得前(C)建築執照申請前(D)建築使用執照取得前【100建築師】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階段,基地夾雜部分國有土地且需納入申請範圍時,有關申請人應辦理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向當地縣市政府土地主管機關辦理申購文件(B)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國有土地合併開發證明文件(C)可先行納入申請範圍,待開發許可取得後,再行洽購(D)絕不可納入申請範圍,必須排除【100建築師】
     
     
    ◆於非都市土地內之法定山坡地申請住宅社區之規劃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地開發臨基地界線退縮5公尺做為緩衝帶(B)基地內主要道路採人車分離,並劃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1公尺(C)依每人30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及每4人為一戶核算居住人口數及戶數(D)依每人至少2平方公尺設置閭鄰公園用地,每處面積不得小於0.3公頃【99建築師】
    基地應設置最少每人三平方公尺作為閭鄰公園(含兒童遊樂場、運動場)用地,每處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短邊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
    基地內之主要道路應採人車分離規劃之原則劃設人行步道,且步道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基地開發應於集合住宅或建築組群之外圍設置十公尺以上緩衝帶,且得以道路為緩衝帶。
    七、基地開發應於集合住宅或建築組群之外圍設置十公尺以上緩衝帶,且得以道路為緩衝帶。
    八、居住人口數之核算,依每人三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標準計,又依每四人為一戶核算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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